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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美国“激情杀人”案例中的专家证词

(2011-04-12 13: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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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的钢琴犯罪心理学家,她真的懂得心理学么?请别侮辱了心理学。《钢琴,一个心理学的解释?》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da6f020100qun2.html
看看这篇文章,您还认为她是心理学家么?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美国加州有一个著名的“激情杀人”案例(PEOPLE v. BERRY)。46岁的丈夫杀死了20岁的新婚妻子,被告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声称杀人时被“突然的、无法遏制的狂怒”所控制,要求减轻处罚。该案的专家证人是一位医生兼精神病专家,他的专业证言对被告有利。专家证言被法庭采信,被告被判较轻的过失杀人罪,而不是较重的谋杀罪,就是故意杀人罪。

想起这个案例,是因为药家鑫案。李玫瑾女士是犯罪心理学教授,她的“弹钢琴强迫杀人症”应该属于专家意见。她若不是在央视演播厅,而是在法庭作证时提出这个意见,那就是专家证言。李教授的意见遭到犯罪心理学专业之外人士的批评。在公共舆论的压力之下,她修整了自己的意见,转而认为药家鑫是“故意杀人”。

专家被认为是专业领域有所建树的人,他们的专业意见不为外人理解正是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的区别。专家如果以专家身份对公共事件发言,就应该有荣辱不惊、毁誉不沮的境界。不但要有置公共舆论于不顾的勇气,甚至同行专家的不同意见,也不能动摇自己的独立见解。专业意见如果遭到非专业人士的批评,专家就向公共舆论妥协,修整专业意见以迎合公众,那等于在公共领域和专业领域里宣布自己声誉的破产。

加州“激情杀人”案中的专家证言,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即使放在今天,也相当雷人。但法庭采信了专家证言,体现了法官对专业证言的尊重,也即一个专业对另一个专业的尊重。法庭作证的专家,是经过控辩双方交叉盘问后一致认可的,其证人资格--独立以及专业--没有问题。

先看一下案情(1)。被告阿尔伯特·约瑟夫·波里,46岁,是一名厨师;被害人瑞秋·派萨,20岁,来自以色列。阿尔伯特和瑞秋于1974年5月27日结婚。婚后第三天,瑞秋独自一人去了以色列,同年的7月13日,瑞秋回到美国。刚到旧金山,瑞秋就对丈夫阿尔伯特说自己在以色列爱上了另一个男人,并且和那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晚,阿尔伯特和瑞秋因此发生了争吵和厮打,阿尔伯特扼了瑞秋的喉咙,瑞秋把阿尔伯特多处抓伤。不过,双方仍然共同生活。

继续看案情(2)。不过,瑞秋一直用以色列的那个男人来刺激阿尔伯特,要求和阿尔伯特离婚。她不停地说自己说自己多么爱那个以色列男人,并说自己可能已经怀上了那个人的孩子。她经常把自己和那个以色列男人的合影拿给阿尔伯特看。从圣罗萨旅行回来还没进门,瑞秋立即要求和阿尔伯特车震,并且车震成功。但是一回到家,她又跟阿尔伯特说自己深爱那个以色列男人,以后不再和阿尔伯特做爱了。

继续看案情(3)。7月22日晚上,阿尔伯特和瑞秋一起去看电影,俩人相拥激情爱抚。回到家,上床,瑞秋宣布她想和阿尔伯特做爱,但她随后紧接着说自己深爱那个以色列男人,不能再和阿尔伯特做爱了。阿尔伯特愤而下床,准备离开。瑞秋冲着他大叫,他返身扼住瑞秋的喉咙,直至她昏迷。

继续看案情(4)。两个小时之后,阿尔伯特叫出租车把瑞秋送到医院。他则把自己的衣服收拾好,存放到灰狗汽车站的存物处,然后到朋友家过夜。第二天他出差,第三天回来。瑞秋电话通知他她已经报案。7月25日,阿尔伯特回到家,想和瑞秋谈谈,但瑞秋不在家。他就在家过了一夜。第二天(7月26日)上午11点,瑞秋回家,看到阿尔伯特在家,瑞秋说:“我想你是回来杀我的吧。”阿尔伯特回答说:“是”,然后又说“不”,然后又说“是”,最后说:“实际上,我是回来和你谈谈的”。瑞秋就大叫起来。阿尔伯特抓住她的肩膀,试图阻止她尖叫,但是瑞秋继续大叫。他们打了起来,最后,阿尔伯特用电话线勒死了瑞秋。

专家证人马丁·布兰德是一位医生兼精神病专家。他的专家证言如下:瑞秋患有抑郁症,具有自杀倾向。这种自杀倾向带领她深陷与被告(阿尔伯特)的危险情形中。她用性激起被告的欲望,用性折磨被告,烧起他嫉妒的怒火,来挑衅被告,让被告杀了她,以满足自杀欲望。她做这一切是出于无意识。打从以色列回来一直到她被杀(7月13-26日),瑞秋持续不断地用性折磨被告,激起他的欲望,再浇灭他的欲火,又不时地提及她享受和以色列男子的关系,旨在激怒被告。这种挑衅行为导致她两次被扼住喉咙,直到最终被勒死,实现了她无意识的(死亡)目的。

布兰德博士作证说:瑞秋之死,是她一系列挑衅的结果。在勒死瑞秋的时候,被告处在无法遏制的狂怒状态中,完全被激情(passion)辖制。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采信了布兰德的专家证言,从轻判处了被告阿尔伯特。这至少说明两点:第一,专家独立,第二,司法独立。如此雷人的专家意见,要是搁在中国,会引发怎样的舆情?舆情又反过来会怎样影响到专家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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