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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里米亚公投的国际法问题之管见

(2014-03-25 12:10:33)
标签:

军事

分类: 国际法
这是接受某杂志采访回答记者的几个问题,也是我对克里米亚公投所涉国际法问题的一点个人理解,求教于方家。

王江雨


1. 国际法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

民族自决权(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概念最初由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但只是在1945年在联合国建立以后才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 即能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在此之前,民族自决基本被认为是一个政治而不是法律概念。

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法文件,首先当然是《联合国宪章》,其第一条第二项所申明的宗旨即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第五十五条也有同样表述。当然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部分更大程度上是被当做政治宣言而非实体法律规则。

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即联大1514(XV)号决议,被广泛认为是将民族自决权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里程碑性质的文件。该宣言第二条称“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力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此外,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民族自决有一些判决,这些在广义上也构成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的一部分法律渊源。


2.  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

总的来说尽管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的内容还不是很清晰,有颇大的含糊不清之处,在这方面也并没有丰富的国际实践。根据国际法的学说学理,要实现民族自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自决区域的居民要构成一个“民族” (People, 联合国公约中文称之为”人民“,我国台湾则通译为民族),通常解释为一个种群(racial group), 且不同于该区域所要从中独立出来的国家的主体民族。在这方面,有些论者认为”民族“或者”种群“是一个虚假的概念,因为从根本上讲大家都是混杂出来的人种,但务实地讲,这种说法极端而且幼稚。民族或族群概念是一系列因素 — 包括基因、血缘、外在长相包括肤色、文化、历史传统等 — 交合作用的结果,最后体现为一种基于上述因素的群体认同。不能否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族群的区别,阿尔巴尼亚人不同于塞尔维亚人,乌克兰人不同俄罗斯人,藏人不同于维族人,这些都是广泛认可的。如果某一区域的居民和该区域所属国家的主体民族属于同一个种群(如同属汉人或者俄罗斯人),那么就不构成民族自决的前提。

(2)该区域人民或者是被殖民、被外国军事占领,或者被压迫以至于不能平等有效参与对本身事务和全国事务的管理(denied access to government)。

(3)该区域人民自由自愿表达自决的意志,一般表现为该区域全体人民公投决定是否从所属国家分离出去,而不是在外力胁迫之下进行。

公投的结果,可以是独立建国,也可以是加入另一个国家。


3. 对克里米亚公投的法律评价以及与科索沃公投的比较

我所说的克里米亚公投在国际法上可能讲的过去,是指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克里米亚居民当然可以通过公投自行决定自身的命运。克里米亚居民主要是俄族,不同于主体民族是乌克兰人的乌克兰,如果他们受到主体民族的压迫,不能平等参与本地及全国的事务,并且自由自愿地投票,那么当然可以公投独立或者加入俄罗斯。

现在看来克里米亚公投可能具备”民族“和”自由自愿投票“两个条件,第三个条件则有一定争议。从法律上讲,克里米亚俄族需要证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主体民族所组成的政府的压迫,以至于不能平等参与地方和全国的政府事务。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举证。假设能有一个国际法院管辖此事,而若干国家挑战这次公投的合法性,那么就要举证证明其中存在着胁迫和操纵。当然,俄罗斯在三天之内完成从公投到吞并克里米亚的整个过程,以这种霸道强势作风,也无意给其他国家留下在国际法上去检视此事的时间和空间。换言之,克里米亚公投也许勉强有其国际法上的基础,但对决心夺下此片土地的俄罗斯来说这就够了,国际法是它的幌子而已,普京也无意严格依照国际法的各项条件行事。

在科索沃公投独立时,这些条件可以说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满足,无论是广泛的媒体报道还是国际社会的独立调查都表明,科索沃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包括种族清洗行为,以至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244号决议决定联合国对科索沃实行临时管制。

就第三个条件而言,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在克里米亚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虽然乌克兰政变后新政府推行去俄化政策,包括通过法律取消俄语在乌克兰近半数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官方语言地位,使俄族人感到他们被当做二等公民对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恐惧心理,担心会有后续措施继续限制他们的权利。事实上,鉴于乌克兰国内对俄罗斯的仇视气氛,这并非不可能,但尚未产生俄族权利受到严重压迫的事实。


4. 乌克兰在法律上能做什么?

理论上,乌克兰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干预,但鉴于俄罗斯的否决权,这毫无意义。反对克里米亚独立的国家也可以要求联合国大会通过无约束力的决议谴责俄罗斯和克里米亚公投,这个恐怕也很难实现。国际关系中的实力政治在这方面完全压过了国际法。


5. 关于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院裁决

首先要说,没有什么“国际法院裁决”,只有一份国际法院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是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就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的合法性提供一个意见。尽管没有约束力,鉴于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的“最终解释者”的崇高地位,这份意见在国际法上的意义重大。

总的来说,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对科索沃独立是否合法的个案做出具体表态,但是却声称一个国家之一部分单方宣布独立并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国际法对宣布独立并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简言之,国际法院没有讲明科索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而只是说宣布独立本身不违反国际法。

国际法院的裁决至少表明,国际法并不禁止一个国家之一部分单方宣布独立,尽管独立宣言可能违反该国的国内法,但在国际法上却可能合法。换言之,独立宣言的国际合法性并不取决于其是否遵守母国的国内法(如宪法)。所以,尽管南斯拉夫共和国(塞尔维亚)宪法和乌克兰宪法都不允许公投独立,但这两地的独立,不见得一定违反国际法。

说到根本,围绕克里尼亚公投的这些国际风云,说明国际关系的本质几百年来并没有改变,即大国政治和实力政治还是决定性的,国际法日渐起到一些作用,但还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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