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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释》中一个易忽视但十分重要的规定的解读

(2025-08-11 08:30:39)
分类: 劳动杂谈

20258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9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但是,新闻发布会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的规定并没有给出解读和说明。有人猜测其目的是“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笔者以为,这个猜测是没有依据的。

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释》的该规定,需要做一番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内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出台后,产生了以下一些影响:该部分人员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部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该部分人员的争议,适用民法规范,不适用劳动法规范;甚至有基于该条规定进行反对解释,对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注:对于未领取养老金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实务中存在四种意见,长期以来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其实,从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角度出发作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解释规定,理据并不充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何以领取养老金的超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未领取养老金的超龄人员按何种关系处理,长期以来允许各地法院通过纪要、指导意见变通处理?

20249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就提出了一个“超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新《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正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背景下作出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该规定,笔者将人社部2025731日发布征求意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起草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附后,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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