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劳动者本人拒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原因!
(2025-04-18 10:51:02)分类: 司法解释 |
对劳动者本人拒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系违法行为,且用人单位因无须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保费用而获利。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减轻缴纳社保负担,引导劳动者同意不参加社保而给付津贴,因此很难辨别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通谋不参加社保,按照“不能从违法行为获利”的原则,一般情形下仍应认定属于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参加养老保险确实系劳动者本人提出,其已将不参加社保风险告知劳动者后仍被拒绝,且用人单位已经将其应负担的社保费用全部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并未因此获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认定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