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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回家哺乳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11-13 08:58:28)
分类: 工伤案例

案例索引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案由】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回家哺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裁判要点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周某系欧帛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

01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当日13时55分,周某驾驶的汽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2020年7月15日,周某向江宁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江宁区人社局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该申请并向欧帛公司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02

2020年8月12日,欧帛公司提交《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及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材料,认为周某未向公司申请哺乳假时间,也未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外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范围。2020年8月14日,江宁区人社局对周某进行调查询问。

03

2020年8月20日,江宁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周某从单位回家哺乳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周某及欧帛公司。帛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周某回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01

欧帛公司诉称:

欧帛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意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视为“上下班途中”。周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时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而江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损害欧帛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2

江宁区人社局辩称:

江宁区人社局认为,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欧帛公司应当在周某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欧帛公司并未提交安排周某哺乳的具体时间相关证据。而周某在工作时间内,合理选择时间回家哺乳,且路线是工作地点到家庭的合理路线,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欧帛公司虽向江宁区人社局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证据,但并未提供欧帛公司对周某进行相关培训、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周某亦不认可接收过员工手册。综上,江宁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欧帛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周某述称:

周某认为,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法律明确赋予女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通过约定来排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此,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事发当天,周某选择回家哺乳,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欧帛公司所举证的员工手册,周某从未收到,其制定的内容和程序也不合法,不对周某产生任何效力。首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民主性和科学性,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最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进行公示,否则不应当对劳动者产生效力。综上,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欧帛公司的诉请。

裁判结果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欧帛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欧帛公司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欧帛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江宁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某系欧帛公司的员工,江宁区人社局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江宁区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欧帛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欧帛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欧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欧帛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欧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欧帛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欧帛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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