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023-09-19 08:59:28)分类: 案例评析 |
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被上诉人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上诉人少缴、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予以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上诉人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上诉人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7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深圳市海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船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海某船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郑某丰辩称:上诉人所诉与被上诉人系劳务关系、船员工作具有不稳定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海某船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海某船舶公司与郑某丰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郑某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海某船舶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海某船舶公司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被上诉人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上诉人少缴、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予以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上诉人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上诉人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