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地与用工地点不一致,工伤认定的管辖应如何确认?
(2023-09-15 07:28:43)分类: 工伤案例 |
2020年,当事人与浙江省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参保,后被外派到上海地区的网点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由用人单位在公司注册地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2022年,由于参保地与实际用工地点对工伤待遇对规定不同,当事人认为自身对工伤赔偿应当适用上海地区的标准,遂向上海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索要相关工伤并保险赔偿,目前案件仍在受理中。
本案争议主要有异地用工引发。那么异地用工的情况下,应在哪一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又应当如何确认工伤认定地点及赔偿适用标准?
一、异地用工,参保地如何确定?
1、一般性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第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应当在单位注册地参保,未在注册地参保第职工,可以在其生产经营地为其参保。
2、劳务派遣
针对劳务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第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原则上应当在派遣地参保。
二、工伤认定地管辖地如何确认?
1、已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