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年前终奖离职,员工可否主张补发年终奖?
(2023-09-07 08:40:23)分类: 劳动杂谈 |
一、案情简介
韩某于2020年12月入职伟创公司,担任计划组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伟创公司以韩某两次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次长时间在公司内拨打私人电话为由对原告韩某作出书面警告处分。2022年3月25日,被告伟创公司以原告韩某多次拒不接受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且沟通无果为由对原告韩某作出第二次违纪处罚,同时,以员工手册为依据给予原告韩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韩某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25日,未再向被告伟创公司提供劳动。审理中,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查明电气公司2021年度年终奖分两期各支付50%的发放方式,以及电气公司于2022年5月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剩余年终奖。
后韩某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伟创公司支付:1、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的话费报销款1000元;2、2021年剩余年终奖15035元、2022年1月至3月的年终奖8026元;3、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15日的加班费35000元;4、2022年3月工资11589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67元。该仲裁委于2022年7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韩秋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后该仲裁委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将原裁决内容更正为:伟创公司向韩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639.53元、2022年3月工资差额1163.74元。韩秋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来源:(2022)苏0506民初8554号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伟创公司应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韩某已就未擅自脱岗,电话使用记录均系工作电话或因劳动纠纷致电郭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证据,故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虽伟创公司当庭表示对仲裁裁决该认定不予认可,但未提起诉讼,也未提供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现仲裁裁决认定伟创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639.53元、2022年3月工资差额1163.74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2021年未发年终奖部分,虽原告当庭提供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存在遮掩的情形,但年终奖的发放主动权在被告处,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实2022年5月27日被告向其他公司员工发放另一半年终奖,且发放金额于2022年1月28日所发金额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仍未依法院要求提供其年终奖发放情况,依据法院调取的被告的银行流水可知,2022年1月28日收到年终奖的90%的被告公司员工在2022年5月27日收取了金额一致的奖金,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伟创公司应向原告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639.53元、2022年3月工资差额1163.74元、欠发年终奖15035元。
【律师分析】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劳动者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奖金”等六个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故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从而维持用工关系的稳定。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我国劳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何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和发放要求,亦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年终奖金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发放。若没有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酌情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