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伤赔偿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需打折
(2023-08-28 08:36:34)分类: 工伤案例 |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赔偿待遇纠纷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元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瓦工工作,工资约定为300元/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建筑工地工伤保险。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22年8月2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2023年3月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9级。申请人受伤后尚有工伤赔偿待遇尚未得到足额赔偿,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医药费47359.79元、伙食补助费1244元。
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仅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有异议,其他无异议。
因申请人在仲裁前已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故仲裁委对第一项请求不予涉理;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证据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22元, 医药费29000元,伙食费840元。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无需支付汪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及其他费用,理由为汪某距离退休法定年龄不足5年,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当打折赔付。
法院审理期间,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思考:本案虽未经法院正式判决,今后劳动者如遇工伤赔偿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应打折赔付?
律师说法:此工伤赔偿案件中,用工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来不存在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也不足5年,相应的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应作打折处理,但本案劳动者也在仲裁前已足额领取了9级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万元,可推定劳动者并未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的规定,故对于本案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应打折赔付。
主旨:除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打折赔付,其余均不需打折,如协商一致解除或合同自动到期解除。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6.1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排除劳动者权益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