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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误会医疗期别再误会医疗期

(2023-06-06 10:19:16)
分类: 劳动杂谈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员工又双叒叕请病假了,怎么办?岗位空缺叠加照常发薪,HR直呼用不起。但或许,医疗期并没有那么复杂。



01

病假=医疗期?不要误会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当劳动者患病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因此,就有了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可以称得上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病假不等于医疗期,员工休病假不等于一定在医疗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也不等于一定要休病假,有些劳动者医疗期尚未届满,但病假已经结束;有些劳动者医疗期已满,但用人单位单位基于人文关怀,在员工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病情证明后仍批准病假。因此,病假和医疗期的概念相关,但不能混同。



02

医疗期到底有多长?


医疗期期限取决于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医疗期也不一定是一次性连续计算的期间,医疗期是否届满是根据员工在一定周期内的累计休病假的时间予以判断。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那么,如果医疗期内确实无法治愈,能否延长呢?对此,原劳动部也已经发文专门对此作出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务中,不同的地区对于特殊疾病医疗期的把握上可能还有些“潜规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咨询顾问律师。



03

如何计算医疗期?


不会计算医疗期,即使了解了期限长短,也是无用功,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计算医疗期呢?掌握以下四步规则,保你算得清楚、算得明白。


第一步:确定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确定医疗期期限。


第二步:确定累计病休期。根据医疗期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即累计病休时间。


第三步:确定医疗期起算时间。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3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休天数。需要注意的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都是包括在内的哦。

 

 

第四步:在累计病休时间内汇总员工已休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04

写在最后


患病员工相较于普通员工,更加敏感,对用人单位而言,掌握医疗期知识并依法运用于用工管理,才能做到定纷止争,于事前化解潜在纠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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