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吗?
(2023-06-06 10:08:08)分类: 劳动杂谈 |
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法律特别强调,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公司发现或醒悟时,已经远远超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法定时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常常采取一种“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应对。具体做法是:通过与职工沟通,让职工服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日期不写签字的实际日期,而是要求写一个已经过去的日期,把落款日期提前到“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从而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
这种“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在证据表象上体现出的签署日期,当然是满足法律要求的。遗憾的是,即便如此,公司可能仍然需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近期的一宗案件中认为:
关于任某要求L公司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任某、L公司均陈述,双方实际在2021年11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但落款时间为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即2021年9月23日。上述情形构成“倒签劳动合同”。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差额的借口,故L公司仍应支付任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又因为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订立劳动关系,故L公司应支付任某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11.56元(7,910元÷21.75天×5天+6,223.17元)。
该案判决作出后,L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L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责任”。
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在一审审理中均陈述系争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实际签订日则在2021年11月15日,且合同期限包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故L公司应支付任某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在这起案件中,两审法院都认为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双倍工资,是因为法院对公司的“倒签”行为确证无疑。从判决文书来看,不仅职工主张合同系“倒签”,连公司也确认合同“倒签”。
这提示我们,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存在“倒签”行为,即便劳动合同落款日期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在日期“倒签”的这一段时间里,公司仍然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件判例,对职工来说是个机会,对公司而言则敲响了警钟。建议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动合同的期限管理,尽量不要将希望寄托在“倒签”之上,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