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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23-01-30 11:03:20)
分类: 劳动杂谈

我于2020年入职,一直到2022年12月12日尚未休过年休假。我想要求公司向我支付未带薪年假工资,但不知道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答: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即200%福利部分,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而这个一年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所以,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工资报酬的时间应当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第19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你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为1年,且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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