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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退休,劳动者认定工伤,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2022-08-04 11:16:31)
分类: 工伤理论

偶发奇想:某劳动者,尚有一个月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被认定为为工伤,此种情形下,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仍可因“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


本橙的观点是: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仍可因“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只是此后如劳动者仍需治疗工伤,其应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无停工留薪期工资),此为工伤劳动者的法定待遇;在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注:包括职业病两种情形、认定工伤并评残、三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因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排除在“因劳动者‘(治疗)工伤’而致劳动合同续延”之外。

据此,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如工伤劳动者仍需治疗工伤,其应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方为公允。鉴于劳动者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劳动合同已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但一般而言,工伤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其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条件,与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只要工伤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其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之类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有个相近的规定可以参考。(列于本文后)


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待遇,主要明确于地方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
如《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明文规定,工伤员工退休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湖南、浙江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均有类似规定。


以上论述的前提,是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已届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裁判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题图及插图著作权均属本橙。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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