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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刚入职1小时就猝死,可补缴工伤保险让社保赔100万吗?

(2022-06-24 12:01:52)
分类: 工伤案例
月25日,江西景德镇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新天地蜜雪冰城奶茶店一女员工刚上班1小时就猝死。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小姑娘突然倒地,店员直接拨打了120和110报警,但是没有抢救过来。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在已在调查中,等待最终的调查结果。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heXSLwfRma6awroLSibSFamryqugjUPxhOJQtSHPonCCgsUoyADQpiamibbzJaVRyloVCtz1HlDDfTPbaQiaKX1STg/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0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供养亲属抚恤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为:47412×20=948240元。

即便死者没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第1和第3加起来也要100万元左右了。这100万元,足以让这个奶茶店破产。

那么,发生风险之后,能否转嫁呢?这是法律要考虑的专业问题了。员工猝死后赶紧去补缴工伤保险,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100万吗?这个涉及怎么理解法律的问题,争论好大。首先,来看《社会保险法》。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heXSLwfRma6awroLSibSFamryqugjUPxhExpq1AmBrbv4CeJ3g4ibQBOedjHJE5C0OFtQwsr8TdiagJgfzXv9SVR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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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都是可以的。办理完毕之后,为员工缴纳1个月的社保,然后去申请赔100万,没有毛病啊。但是,如果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不想赔,也是可以的,那就是想个办法解释法律。想啊想,想啊想,终于想到一个好办法,可以解释《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的30天是“宽限期”,不是“免责期”也就是说,企业可以30天内办理,30天内不出事是可以的,30天出事那就不客气了,还是得企业自己兜着。

何况,不少地方还有更奇葩的规定,即便当天缴纳工伤保险,当天也不生效,第二天生效,如浙江、广东、江西都有类似的规定。你看看,这个事情就是不巧发生在景德镇,是江西的地盘上,即便补缴了,也没得赔偿了。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heXSLwfRma6awroLSibSFamryqugjUPxhExpq1AmBrbv4CeJ3g4ibQBOedjHJE5C0OFtQwsr8TdiagJgfzXv9SVR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第五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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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在江西即便补缴,也不给赔付的。笔者前几年在江西亲自领教过这个条款,当地法院也是真按这个条款判的!

哎!家属肯定会因痛失子女而,老板肯定也会痛失100万而哭。

那大家伙就会问,既然这样《社会保险法》第58条还有啥用?咦,咱可不能一棍子打死啊,58条用途大呢!有法律规定,就有地方会执行啊!有些地方是允许用人单位补缴并赔偿的。据笔者了解,上海就可以,虽然上海抗疫表面不行,但在执行这一条上还是可以的!比如,2021年就发生一起典型案例,上海一家企业员工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案件,最后企业补缴了工伤保险,然后工伤保险赔付了90多万呢!那大家伙又有疑问了,就上海等少数地方可以,那其他地方没有意义,就不补缴了吧!咦,你看看,这种属于就知其一,不知其二。中国那么多法律,再继续寻找啊!找啊找,找啊找,终于找到一个好法条。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heXSLwfRma6awroLSibSFamryqugjUPxhExpq1AmBrbv4CeJ3g4ibQBOedjHJE5C0OFtQwsr8TdiagJgfzXv9SVR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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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heXSLwfRma4KP3PPVrRjw2UOkicsSTia3Cb6bcuAR7cRrgTURyAticflR1poMjibaJ2GMzicribmr8kOQlP0cqy7gACw/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你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不就允许你“亡羊补牢”嘛!咦,还真不赖!好法条原来这么多啊!那么,这个奶茶店补缴1个月的工伤保险,能去申请100万吗?
不过,不要高兴太早,按这条的规定,补了之后,只能赔付“新发生的费用”,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呢?  那就继续找法条。找啊找,找啊找,又找到一个不好不坏的法条!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heXSLwfRma6awroLSibSFamryqugjUPxhExpq1AmBrbv4CeJ3g4ibQBOedjHJE5C0OFtQwsr8TdiagJgfzXv9SVR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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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来看,工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并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奶茶店老板看到这,估计是生无可恋,直接晕倒了!

大家伙又会发问了,这个补缴社保有啥意义,直接赔人钱算了,补也是白补!咦,这种观点又是错误的,有时候补缴还有意义很大的。具体理由如下:如果死者有生前供养的亲属,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再看看这个算新发生的费用,社保可以赔的,供应亲属抚恤金也不少的啊!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最后,再次向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再次呼吁国家层面解决《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的30天到底是啥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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