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上班途中发病下午病逝,是工伤吗

分类: 工伤案例 |
2020年12月11日早上8点,覃文像往常一样出门下楼,准备开车前往单位,与同事碰面详谈一起非法入境的案子。在楼道拐角处,他突然感到一阵心绞痛。其妻子跑下楼,在楼道拐角处看到他躺着,还有意识。喂了他两粒硝酸甘油片,缓了半小时,他起来还要去上班。其妻子拽着他他给领导打电话请假,他说手头有个案子很急,已经约了同事上午面谈,面谈完还要去跟领导汇报。之后,覃文匆匆下楼,启动车子出了小区。法院调取视频资料发现,覃文离开小区之后,于9时57分驾车进入江陵县人民医院,独自进入医院门诊区,10时22分办理住院,13时23分办理出院,被救护车转至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录显示,覃文在15时14分入院。17时27分,覃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恶性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经查,2019年底,覃文在江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时,曾因突发胸闷胸痛被同事送医,被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出院后一直便随身携带着相关药物。其妻子说,覃文在出事前一个月,才从禁毒岗位调任到出入境管理岗位。“就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调过来,之前做了五六年禁毒工作,再之前是在基层派出所,都是没日没夜、即便下班也会随时出门的状态。”人社观点
人社局: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发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2021年1月,覃文的妻子向江陵县人社局提起申请,希望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覃文突发疾病死亡的伤害为工伤。后,覃文的妻子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各方观点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江陵县公安局则表示:该单位仅是用人单位,无权对覃文的工伤待遇作出认定。江陵县公安局对覃文死亡认定为“全天未到工作岗位,初步确认为病故”,不是因公牺牲。覃文的多位同事、工作对象以及救护车医生出庭证明:覃文在出事前一段时期内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并且在前往医院就诊、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对接工作。覃文的妻子认为: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经常需外出办案子,不能因不在办公室就认定不在工作岗位,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覃文在犯病期间还在忙工作。他去世前一天约了法制大队大队长,要在出事那天碰面商量偷渡案子;他在救护车上联系救助站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此前他们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两位民警证明,他在救护车上那段时间,曾与这两人通电话聊案子。江陵县人社局进一步认为:未接通的电话无法证明其内容,证人所说事发前一直在对接某项案子只能证明事发前的情况;覃文如果事发当日确实在安排对接工作,公安机关会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用工单位却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法院观点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应当看职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是这样,职工的权利则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的覃文是一线办案民警,其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局限于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其“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理解。其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本案中,覃文前一天仍在正常处理手头案件,仍在通过电话或微信布置工作,前一天没请假,且与同事约好了第二天的工作,说明覃文第二天会正常上班。法院认为,覃文在上班途中突发身体不适,当天虽一直没进入工作场所,但他去工作的路线途经江陵县人民医院,不排除其自身在上班途中因不适感増强而临时先去医院的情况。“ 若他先去工作场所后再去医院,可能会错过救治的黄金期。且他在医院救治期间仍在联系手头上的工作,仍然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决书称,覃文出事时并非首次发病,他一年前在单位值班期间突然发病,送医检查后发现身患此疾,虽经治疗后身体好转,但其身体状况不再是完全健康的,此疾病可随时发病,其本人也必须随时随身携带相关药物。覃文是旧疾复发身故,而旧疾正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过程中引发,不可否认前后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2021年10月,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覃文死亡情况重新作出认定。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heXSLwfRma7wTr3z6YRds0ej1U7pmpXf3mOzteKxrVEIkmbORoTUp1LrHMRsT3ohEss9hUsTNEkrlU0ibAqMMKQ/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案例点评人民警察为人民,时刻都在准备着!法院已经说理很充分了,也没啥好点评了,只是感觉,这么多案件不断发生,再加上现代社会网络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的界限,下面这个条款越来越不好把握了,是否应修改?
按这个条款,视同工亡有5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但这5个要件的每一个要件都引发过大量纠纷,各种判法五花八门!
人社局: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发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2021年1月,覃文的妻子向江陵县人社局提起申请,希望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覃文突发疾病死亡的伤害为工伤。后,覃文的妻子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各方观点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江陵县公安局则表示:该单位仅是用人单位,无权对覃文的工伤待遇作出认定。江陵县公安局对覃文死亡认定为“全天未到工作岗位,初步确认为病故”,不是因公牺牲。覃文的多位同事、工作对象以及救护车医生出庭证明:覃文在出事前一段时期内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并且在前往医院就诊、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对接工作。覃文的妻子认为: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经常需外出办案子,不能因不在办公室就认定不在工作岗位,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覃文在犯病期间还在忙工作。他去世前一天约了法制大队大队长,要在出事那天碰面商量偷渡案子;他在救护车上联系救助站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此前他们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两位民警证明,他在救护车上那段时间,曾与这两人通电话聊案子。江陵县人社局进一步认为:未接通的电话无法证明其内容,证人所说事发前一直在对接某项案子只能证明事发前的情况;覃文如果事发当日确实在安排对接工作,公安机关会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用工单位却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法院观点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应当看职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是这样,职工的权利则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的覃文是一线办案民警,其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局限于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其“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理解。其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本案中,覃文前一天仍在正常处理手头案件,仍在通过电话或微信布置工作,前一天没请假,且与同事约好了第二天的工作,说明覃文第二天会正常上班。法院认为,覃文在上班途中突发身体不适,当天虽一直没进入工作场所,但他去工作的路线途经江陵县人民医院,不排除其自身在上班途中因不适感増强而临时先去医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