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疫情严重情况,造成部分企业发生严重经济困难而裁员,他们咨询徐工在设计裁员方案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上海一中院的案例具有规范性的指导意义。应该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对比具有合理性,即裁员可以在整个公司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一个部门内进行。
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218号,员工观点:员工鲁国强认为,航星公司就其经济性裁员所作出的备案行为形式合法,但内容非法,且经济性裁员应在全公司范围内综合考虑,而不能仅在一个部门进行裁员。鲁国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裁,留用的11人中有3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裁员违反了优先留用的原则。
原审认定事实,鲁国强于1996年10月22日到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鲁国强的工作岗位为干洗车间调度。2008年11月,航星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员,出台《裁员方案》,航星公司通过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向工会宣读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意见。航星公司将裁员方案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08年12月12日,航星公司召开干洗项目裁员会议并在会上宣布了第一批裁员名单,决定缩减干洗车间的人员编制,留用范文华等11人,对包括鲁国强在内的11人不再留用。留用的11人中,与航星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3人,其中曹河辉有维修电工操作证书、高吉中有电焊工操作证书、王正海有电工高级证书,且高吉中、王正海在2007年度公司技能秀比赛中获奖,另外8人均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航星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在向工会说明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裁员,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裁员方案,第一期裁员工作在干洗机项目进行,虽然鲁国强与航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但所谓“优先”,应当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现航星公司留用人员中8人也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曹河辉等3人虽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与鲁国强相比,曹河辉等3人具有专业技术操作证书,因此航星公司决定解除与鲁国强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在原审审理中,鲁国强认为“优先留用”应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考量,但这是任意扩大裁员的范围,显然不合理,故对鲁国强要求航星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航星公司实施的裁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航星公司决定解除与鲁国强的劳动关系,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鲁国强秉持的“优先留用”应在全公司员工范围内予以考量的观点,系任意扩大裁员的范围,显属不当,因此,原审法院对鲁国强要求航星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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