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立上市第一例:东北高速
(2010-03-19 08: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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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裂变: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今或遭爆炒
2010年03月19日
每经记者 曾子建
今日(3月19日)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分离上市的两只个股——龙江交通(601188)和吉林高速(601518)将在上证所上市交易。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系由原ST东北高速分立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经证监会核准,ST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股东北高速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
市场人士认为,龙江交通、吉林高速作为两只新上市的个股,由于股价较低,今日可能会遭到资金爆炒。
首个一分为二上市案例
2009年3月16日,原ST东北高(600003)发布公告称,公司拟讨论重大事项而停牌。直到去年12月31日,ST东北高终于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分立完成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将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工作人员,原东北高速股票在分立完成后终止上市,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股票经核准后上市。
分立后的龙江交通与吉林高速的股本均为12.132亿股,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ST东北高股东持有的每一股公司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和一股吉林高速。在此基础上,黑龙江高速公路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吉高集团将其持有的龙江交通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龙高集团。此外,东北高速的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的划分依据属地原则,黑龙江省境内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公司48.76%股权进入龙江交通;吉林省境内的长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长春高速公路公司63.8%股权将进入吉林高速。
今日,ST东北高将一分为二,以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家全新的公司出现在上证所,这也是中国证券史上,首次出现一家上市公司一分为二,重新上市的案例。
独立发展空间大
ST东北高分离后的龙江交通,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运营路产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两条路产总里程约为260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3.88亿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分立后的吉林高速,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路产为长平高速和长春绕城高速,两条路产的总里程约为152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合计约为4.87亿元,去年每股收益为0.10元。
银河证券分析师张秋生认为,ST东北高分立为吉林高速、龙江交通之后,原先困扰公司发展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分立后的新公司在两年内,将分别持续获得地方政府的优质路产注入,两家公司独立发展的空间将不断扩大。
今日或被爆炒
那么在今日市场上,吉林高速、龙江交通两只新股会不会遭到市场爆炒呢?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两只新股属于创新上市的产物,而且价格较低,因此很可能会受到资金的关注。
根据龙江交通发布的公告,由于ST东北高退市前最后一天收盘价为3.87元,其中隐含的龙江交通股票价格为2.08元。因此,该价格为计算本公司股票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的依据,即本公司股票首日开盘的参考价。同样公告显示,吉林高速今日上市首日集合竞价参考价为1.79元。
那么今日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上市后,股价会处于怎样的区间呢?
市场人士表示,从目前沪深两市高速公路个股的股价来看,分化较为严重。以2009年每股收益计算,市盈率较高的四川成渝(601107,收盘价9.50元)达到31倍,市盈率较低的赣粤高速(600269,收盘价8.01元)才15倍。而从整个市场来看,目前两市价格最低的ST梅雁(600868,收盘价3.45元)也达到了3.45元。因此可以判断,市场不太可能按照高速公路行业平均20倍市盈率来定价,因此两只新股遭到爆炒的可能性较大。
证监会:慎重推开上市公司分立试点工作
2010年03月18日
中证网讯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尚处于试点阶段,应当严格条件、谨慎试点。证监会结合本次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上市公司分立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合规,慎重推开试点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
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场和社会稳定风险。另外,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承诺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以利于分立公司后续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分立的经济意义是,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多元业务之间的负面协同效应,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基本符合这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