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老板公平吗?
(2024-07-02 14: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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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职补偿公平合理 |
《劳动法》对老板公平吗?
《劳动法》实施以来,在合同解除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还是有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在此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提出离职,只要劳动者没有经济问题,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自辞职信提交之日起30天后,用人单位无条件放行,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在合同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经济问题,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署《劳动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应该认真对待、严格执行。一般来说,合同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合同未到期,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完成规定的义务而提出解除合同,都是对合同条款的根本违背,是重大违约,对另外一方会产生损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劳动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出现了例外情况,而且合同双方违约赔偿责任出现了严重不对等。
劳动者可以在合同期内随时无代价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持合同严肃性,不利于形成诚信守诺好风气,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我个人建议:
取消劳动者无代价解除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生效后,除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赔偿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照用人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金额的一半。
这样修改的目的,就是限制随意解除合同。作为惩罚,都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不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毕竟在用人单位面前,大多数劳动者相对还是弱者。但即便是弱者,也应该重信守诺,也没有无代价撕毁合同的权利。
同时我也建议,《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不再续约,任何一方无需支付经济赔偿。上一个合同结束后,与下一个合同是否签署没有必然的连带关系,既然约定的合同时间期满后,选择续签还是不续签,都是双方的权力,没有必要非得给用人单位戴个笼头。
也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根据双方意愿就可以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是一对合作者,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贡献给用人单位,并获取工资等待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等待遇而得到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互相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运行。公平合理,不偏不向,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才是《劳动法》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