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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认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随时被要求付款

(2024-01-15 16:12:36)
标签:

新公司法

认缴

实缴

加速到期

         未缴足认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随时被要求付款

 

新的《公司法》在202471日即将实施,人们关注最多的就是认缴和实缴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就是说,虽然新《公司法》给股东认缴时间为五年,并非是说股东五年之内可以不必缴足认缴出资。一旦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公司或者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股东提前支付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将不再享受认缴期限保障,未缴足部分将加速到期、提前到期。

到期债务,不仅仅是到期未支付的货款、工程款、服务款等,也可能包括银行贷款、员工工资、税金、房租等,更可能包括因为执行合同、产品质量、劳动纠纷等原因需要承担的损失与赔偿等。

我十分支持这种立法理念。我认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必须依法承担所设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是对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额度。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其实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安排,认缴时间长短(不超过5年)、实缴比例多少等,都是股东间的约定,这种内部安排,不应该损害到善意第三方(善意相对人),更不能因为这种内部安排成为公司拖欠他人合法债务的借口。一旦公司到期欠债无法得到清偿,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必须加速到期,不受认缴期限的保护,赶紧实缴出资,以便清偿债务。这种立法安排,合情合理,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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