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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协议”漠视生命权

(2007-04-17 19:53:20)
分类: 文字
□本报评论员 郎启波
 

·新闻直评·

本月初,就曾出现了在危房中上课的山西某小学签订“生死合同”的一幕。4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一则报道使名不见经传的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一下子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原因很简单:该校学生们签订了一份由校方拟定的“生死协议”;与此同时,《京华时报》也报道了一则消息,称北京电视台《争霸王中王》节目组在录制“挑战真人秀”过程中,一参赛选手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身亡,节目组称此前已签有协议,节目组不承担责任。

综观上述“不承担责任”者的作为,让人极为震惊:珍贵的生命在一纸协议中,居然不值一文。“生死”乃是性命攸关的大事,绝对不能像武侠小说里或是所谓“江湖”中人签署那样一纸“协议”便能权责两清的。
 熟悉法律者都知道,所谓协议书,就是甲乙双方就某事经协商同意后形成的书面意见,一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签订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很显然,这些荒唐的“生死协议书”都违背了这些原则,也违背法制精神。

学校凭借自己习惯性的淫威就能与一干学生签下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无论是从情理或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使用霸王协议来“免责”的行为本身就是极为不明智的做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法制社会背景之下,建设和谐社会早成为主流的声音,但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大家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而非是用偷鸡摸狗的方式去尽量避免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学校和教师应该把学生视为与自己权利平等的生命个体,这样才不会去拟出如此有违法制精神的“生死协议”。纵深到其他领域,同样也需要遵守法制精神。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是能承担起责任和义务的人,但当某些人或单位故意舍弃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及责任时,他们的某些作为也就形成了对生命的漠视、对社会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而这种漠视生命、不尊重社会及自己的人,最终将会被无数个生命组成的社会所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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