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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跟“垄断”风马牛不相及

(2009-05-15 16:12:33)
标签:

音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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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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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姜汉忠 

近两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轮番成为媒体质疑或者抨击的对象。之所以如此,都跟这两个协会的“钱”有关系,要么是收费标准,要么是分配方案,还有就是什么该收,什么不该收。

 

今天的《竞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提出“谁来破除音集协的论断”——我想评论员说的这个垄断也应该包括音著协以及最近刚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不过,文章也承认,音集协属于民间组织,通过法律手段破除其事实上的垄断行为是不大现实。文章说,最好的办法是多开放几个类似功能的民间组织与之竞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呼吁,还是跟音集协收取到手的那八千万至今尚未分配出去有关。本文不准备对如何“分配”说长道短,因为这是会员与他们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问题,第三方插手有点仨鼻子眼儿——多出一口气的味道。本文只想说一说“垄断”的问题以及眼前这场争论的焦点在哪里。

要说“垄断”就不能不提到我国两年前通过、实行的《反垄断法》。这个法律禁止的是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垄断行为包括三种,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是生产经营领域。如果一个企业进入经营领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价格、资源、供求等方面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那么他的行为肯定是垄断性的,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更是如此。

音集协以及音著协和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如《竞报》评论员文章所讲,是民间社团,也就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事业单位。他们的功能是代表会员行使会员委托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根本不是什么市场行为,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垄断问题。将“垄断”一词用在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身上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至于一个行业该不该开放成立多个著作权组织,首先要看法律有没有授权,没有授权肯定是不可以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修改著作权法。


另外,如果国家开放这类组织,到底开放多少合适?什么人有资格开办?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经营性的公司,今天存在,明天没有了,很正常。你在一个公司购买了一个消费卡,卡内的费用还没用完,公司就不见了,你是不是很着急?实际上,你那卡里不过是百八十块钱,充其量不过上千元。音集协手里可是攥着八千万呢。这样的组织必须由国家主办。既然是国家主办,一个主管部门开办若干个业务一摸一样、分毫不差的组织,那不是吃饱了撑的?如果都这样的话,是不是中国的每个“协会”都可以弄出克隆版来不可,比如中国足球协会?难道说纳税人的钱多得没处用了?

 

说到这里,我可以多说几句,多开几家这样的组织,此前并非没有先例。就拿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来说,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之前,能够代表作者收费的就有好几家,既有国家一级的,也有地方上的。照评论员先生的意思,多几家形成竞争就好了,实际上恰恰相反。不仅作者无所适从,就连使用者也不知道该跟谁联系,跟谁联系更保险。也有的机构收了钱,什么也不管,到最后作者还是找使用者理论,说使用者盗版。大概也正是看到了多头负责的危害,一个行业才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


其实,音集协的问题在于垄断不垄断,而是如何对待委托人的委托事项问题,说白了,是个诚信问题。据我了解,此类机构,包括一些版权代理公司基本上都是半年一结账,而后向作者支付版权费,因为按月结工作量太大,不现实。是不是有一年结一次的?我不敢说。我的一笔稿酬就是发表后两年才到我手里。如果在结账上,没有硬性规定,就会给这样的组织或个人以可乘之机——如果他们想钻这个孔子的。音集协在这个问题上可谓是钻了一个很好空。收钱动作很快,可是相关的章程却不那么着急;没有章程,先别收钱呀。有道是,钱能生钱,多放在自己这里一天就多一分收益,傻子才看不出来呢。况且人家还有正当理由呢。

 

收钱积极,分配不积极,可以理解,但是不可原谅。如果利用会员对自己的信任干出一些未经授权或者更为大胆的事情,那无异于自毁前程,甚至以身试法。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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