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最近一个星期我出门旅行了。我跟家人一起跟旅行社去了一趟吉林长白山。不知别人如何,我是很少跟旅行社出去游览,此前有关旅行当中的一些“故事”都是耳闻,但是没有目睹,于是,我们在选择旅行社之前颇费了一番周折,然而天算不如人算,我们最终还是落入了旅行社的“计谋”之中。
我们在出发前一天拿到火车票和出发通知。我看到上面只有地接社的导游姓名而无全陪导游,我就让我妻子询问是否有全陪导游,结果被告知没有。我有些担心,没有全陪导游,如果游客与地接社出现什么分歧,那可是对游客大大地不利呀。不幸的是,我的预言成了现实。从第一天开始,游客与导游就为收费项目的标准发生分歧,地陪说收费标准提高了,游客说,组团社给我们的告示就是这个价格。实际上,这次旅行过程中,收费频繁,几乎每天都在收费。最后,因为火车票的问题再次出现争执,所有游客来到旅行社办公地点,旅行社有人出来扬言说游客在闹事,要报警。
所有这些分歧跟没有全陪有很大关系,如果有全陪在场,游客就不会与地接社发生争执,问题好解决得多。另外,旅行合同也不是很详细,这也导致游客与旅行社(不知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有问题)出现纷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次不愉快旅行的教训,我特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供朋友们跟团出游得时候注意。
第一,一定要让组团旅行社确认有全陪导游,最好写在合同之中。没有全陪导游,一旦游客与地接社发生分歧,游客肯定出于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我们这次到吉林,一上旅游车就去松花湖。我们拿到的宣传品和出发通知都写着,乘船游览松花湖每人三十元,可是地接社导游说那是去年的价格,松花湖是四A级景区,今年涨价了,是四十元。导游还给北京的组团社打电话,也不知是真是假,最后每人交了四十元了事。后来我们向别的团的游客打听,他们也去了松花湖,可是他们却是每人三十元。要知道那个景区连个像样的码头都没有。
第二,合同要细致,不细致就容易发生争执。我们这次出游去程坐的是空调列车,回城也应该是空调列车。结果,到了回程那天的下午,团员们才被告知我们要去长春乘坐临时客车而且是普通列车,路上时间要多好几个小时。当游客觉得天气炎热,老年和低幼游客无法忍受的时候,旅行社的一位风华正茂的工作人员(不知是何职务)说,“你们可以看看跟组团社签署的合同,上面只写了火车票,没有写一定是空调车。我们现在给你们买好了火车票,就是完成了我们的义务。”说得真好,此时此刻将合同拿出来真是很及时。还有什么可说的,游客只好“据理力争”,最终一部分人先坐空调列车走,多数人如何我还不得而知。看来,以后签署合同一定要仔细,包括坐什么样的列车也要不厌其详,甚至要写上列车上每一节车厢有多少窗户,有无被褥都要规定好了,否则到时候把游客们打发到闷罐车里也是符合合同的,因为那也是列车。还有就是用餐标准以及每桌的人数。我们这个团在松花湖吃午饭的时候,每一桌十二个人,而且是小卓子,根本就坐不下,即使勉强坐下了,也无法用餐。而且上来的菜却是按照标准来的,八菜一汤。人多了,菜并未增加,这显然不合规矩的。最后在游客异口同声的要求下,才改成了十个人一桌。诸如此类的事情,一定要写在合同中。否则,吃亏的就是游客。到时候让你二十个人即在一张桌子上吃饭也不是天方夜谭。一定要尽最大可能发挥你的想象力,能写上的都写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人家做不到的。
第三,这次出游报名费并不高,可是临时收费却是不少,前前后后每人收取了三百块左右。分析起来,这些钱中有一部分完全可以纳入报名费之中,这样可以避免游客到了目的地与地接社发生争执,最后弄得不欢而散。比如我们去游松花湖和镜泊湖,不坐船,不坐电瓶车是不可能的,去长白山旅游区不坐环保车也是不可能的。既然不是可有可无的花费,为什么不能包括在报名费之中?这样做显然为某些不公道的做法甚至是不法行为买下了伏笔,也为双方的矛盾留下了祸根。对旅行社而言,低价组团是为了招揽游客,客人来了,剩下的事情就不管了。什么矛盾,什么不愉快,什么侵犯游客的利益,统统不关组团社的屁事!为此,我建议以后各位参加组团旅游的时候,最好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写在合同之中,而且还要注明,既然是收费项目,就可以不参加,但是不能影响正常游览,如果影响了正常游览,组团社和地接社共同承担责任。要知道,交了那多钱出来,还要另行收费,这本身就够令人恶心的。在此,在下建议,将与收费有关的一切都写在合同中,免得自己到时候觉得恶心。
我们在出发前一天拿到火车票和出发通知。我看到上面只有地接社的导游姓名而无全陪导游,我就让我妻子询问是否有全陪导游,结果被告知没有。我有些担心,没有全陪导游,如果游客与地接社出现什么分歧,那可是对游客大大地不利呀。不幸的是,我的预言成了现实。从第一天开始,游客与导游就为收费项目的标准发生分歧,地陪说收费标准提高了,游客说,组团社给我们的告示就是这个价格。实际上,这次旅行过程中,收费频繁,几乎每天都在收费。最后,因为火车票的问题再次出现争执,所有游客来到旅行社办公地点,旅行社有人出来扬言说游客在闹事,要报警。
所有这些分歧跟没有全陪有很大关系,如果有全陪在场,游客就不会与地接社发生争执,问题好解决得多。另外,旅行合同也不是很详细,这也导致游客与旅行社(不知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有问题)出现纷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次不愉快旅行的教训,我特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供朋友们跟团出游得时候注意。
第一,一定要让组团旅行社确认有全陪导游,最好写在合同之中。没有全陪导游,一旦游客与地接社发生分歧,游客肯定出于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我们这次到吉林,一上旅游车就去松花湖。我们拿到的宣传品和出发通知都写着,乘船游览松花湖每人三十元,可是地接社导游说那是去年的价格,松花湖是四A级景区,今年涨价了,是四十元。导游还给北京的组团社打电话,也不知是真是假,最后每人交了四十元了事。后来我们向别的团的游客打听,他们也去了松花湖,可是他们却是每人三十元。要知道那个景区连个像样的码头都没有。
第二,合同要细致,不细致就容易发生争执。我们这次出游去程坐的是空调列车,回城也应该是空调列车。结果,到了回程那天的下午,团员们才被告知我们要去长春乘坐临时客车而且是普通列车,路上时间要多好几个小时。当游客觉得天气炎热,老年和低幼游客无法忍受的时候,旅行社的一位风华正茂的工作人员(不知是何职务)说,“你们可以看看跟组团社签署的合同,上面只写了火车票,没有写一定是空调车。我们现在给你们买好了火车票,就是完成了我们的义务。”说得真好,此时此刻将合同拿出来真是很及时。还有什么可说的,游客只好“据理力争”,最终一部分人先坐空调列车走,多数人如何我还不得而知。看来,以后签署合同一定要仔细,包括坐什么样的列车也要不厌其详,甚至要写上列车上每一节车厢有多少窗户,有无被褥都要规定好了,否则到时候把游客们打发到闷罐车里也是符合合同的,因为那也是列车。还有就是用餐标准以及每桌的人数。我们这个团在松花湖吃午饭的时候,每一桌十二个人,而且是小卓子,根本就坐不下,即使勉强坐下了,也无法用餐。而且上来的菜却是按照标准来的,八菜一汤。人多了,菜并未增加,这显然不合规矩的。最后在游客异口同声的要求下,才改成了十个人一桌。诸如此类的事情,一定要写在合同中。否则,吃亏的就是游客。到时候让你二十个人即在一张桌子上吃饭也不是天方夜谭。一定要尽最大可能发挥你的想象力,能写上的都写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人家做不到的。
第三,这次出游报名费并不高,可是临时收费却是不少,前前后后每人收取了三百块左右。分析起来,这些钱中有一部分完全可以纳入报名费之中,这样可以避免游客到了目的地与地接社发生争执,最后弄得不欢而散。比如我们去游松花湖和镜泊湖,不坐船,不坐电瓶车是不可能的,去长白山旅游区不坐环保车也是不可能的。既然不是可有可无的花费,为什么不能包括在报名费之中?这样做显然为某些不公道的做法甚至是不法行为买下了伏笔,也为双方的矛盾留下了祸根。对旅行社而言,低价组团是为了招揽游客,客人来了,剩下的事情就不管了。什么矛盾,什么不愉快,什么侵犯游客的利益,统统不关组团社的屁事!为此,我建议以后各位参加组团旅游的时候,最好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写在合同之中,而且还要注明,既然是收费项目,就可以不参加,但是不能影响正常游览,如果影响了正常游览,组团社和地接社共同承担责任。要知道,交了那多钱出来,还要另行收费,这本身就够令人恶心的。在此,在下建议,将与收费有关的一切都写在合同中,免得自己到时候觉得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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