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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法律律师 |
舒圣祥
你应该已经听说了,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对此,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众所周知,离婚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两方自己谈,大家好聚好散,自行协议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手续,结束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大家谈崩了,也许根本没法谈,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要价太高,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看是否满足法定情形,判决准予或者不准离婚。
所以说,选择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都是好聚好散的,大家谈妥了的。既然双方都想清楚了,决定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确有必要,其实值得商榷。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说法,此番民法典草案,之所以加入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当然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试图让离婚手续变得更复杂。
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30日内,离婚登记不生效,在此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有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二是,冷静期期满后30日内,双方必须再一次共同来到民政局,领取正式的离婚证,否则视为撤销申请。别小看这两个30天,前30天可以随意单方撕毁离婚协议,后30天只要不去民政局,同样能够单方阻止离婚生效。
这样的设计,看上去的确会大幅减少离婚成功的可能性,因为人是会变的,60天的漫长时间,谁也说不准,会否改变想法。但是,这同样会大幅增加当事人离婚的成本,离个婚必须在两个月内跑两次民政局,还得斗智斗勇防对方变卦;更重要的是,离婚冷静期就算减少了离婚率,减少的可能也只是协议离婚的比率,另一个潜在的效果是,诉讼离婚的占比势必大幅提高。
该离的可能还得离,只是,离婚冷静期让不想遵守契约的一方,可以毫无代价地说变就变——这本身就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相当于鼓励毁约、惩罚守约——大量本来能够通过协议离婚解决的案子,最后不得不涌向法院。甚至于,为了增加确定性,大家都不再选择协议离婚,而是直接去法院解决。某种意义上,这是对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看来,不仅是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而是整个的冷静期制度设计,都应该从法定变为意定,交给当事人自己去选择。婚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篇,应该遵循民法总则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将不必要的干预降到最低;与此同时,更应坚守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不能反而鼓励单方毁约——离婚协议虽然特殊,依然是民事契约,应该受到尊重。
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离婚冷静期,向当事人解释设置冷静期的好处,并将之作为必要程序,至于当事人是否设置冷静期,则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选择。这一方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减少当事人的离婚成本,另一方面也可减少诉讼离婚占比,节约司法资源。与此同时,就算离婚确有冲动,双方事后均有悔意,事后补救的代价,其实并非特别昂贵,无非是重新登记结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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