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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坠楼的父母,应该谴责而非同情

(2017-03-01 19:08:31)
标签:

杂谈


 

舒圣祥

 

在我们小的时候,世界还没有那么危险。最大的危险就是掉进水塘或者粪坑里淹死,除此之外,马路上基本只有自行车,也没什么高楼给你掉。

 

现在的世界,对于懵懂无知的孩子来说,确乎过于凶险了一些,简直到处都是危险。所以在投胎注意事项里应该加上一条,千万别摊上一个安全意识缺乏或者不够负责的父母。

 

惨剧,真是惨剧。两个孩子,大的四五岁,小的两三岁,被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四楼栏杆处看夜景。结果,一个孩子跌落,父亲条件反射去抓,非但没有抓住,怀里的另一个也坠落了……对不起,你可能已经在头脑里复原出画面了。

 

孩子真可怜,愿他们安息。

 

发生在天津的这一幕人间惨剧,本是不该发生的意外。抱着年幼的孩子靠在四楼的栏杆上看夜景,而且一手抱一个,孩子稍有扭动就很容易脱手,这不像是成熟的为人父母者能够做出来的事情。可能当时这位父亲比较开心,正享受饭后的亲子时光,杏仁核神经回路没有及时发送危险的信号。人在愉悦的时候往往放松警惕,乐极因而容易生悲。

 

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首先得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是,人家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该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肯定是对方的全责,应该为过失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到这个父亲的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其实只是一个可怕的意外事故,要不了多久就会淡忘,可对孩子的父母来说,那是终生也难以走出的心理阴影。这样的惩罚,已经足够严酷。

 

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死去的孩子已经无法感知痛苦),他也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对他就应该只有同情,而不能有丝毫谴责,要不然就是太过残忍了。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从来也没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只能被社会同情。

 

但我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品,一个人因为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在社会上的好心人事后表达悲悯之情时,真正该问的问题其实是:他们的父母在哪里?他们为什么没能管好自己的孩子?

 

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播种,负责孕育,更要负责抚养,负责监护。但是,这么责任重大的事业,却并不需要执业准入,从没人考核过某男某女为人父母的能力,也没人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哪怕是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舆论一般也只会在事后追问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以及他人的冷漠。

 

让小孩隔着护栏玻璃从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必须制止的危险行为,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一手抱一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虽然他是两个孩子之外,整个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与此同时,他也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

 

他应否为此承担刑责?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换个人就可以了,假设他不是父亲,他还能免责吗?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独立的生命,做父亲的过失致死,凭什么就可以免责?

 

同情是一种可贵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它混淆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因而,悲剧只是被解读为令人同情的悲剧,而不是失职父母的责任事故。这是不对的。

 

一个父亲对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错事,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做错事的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值得同情的是可怜的孩子,他们因为父亲的失职丢掉了性命,但是公正的司法者,却只当他们没有存在过。

 

舒圣祥(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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