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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出狱”高调不一定等于犯罪

(2016-06-28 2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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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老大高调出狱

舒圣祥(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

 

523,一组“黑社会老大高调出狱”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事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专门委派刑侦总队领导和专家指导案件侦破工作,晋城市公安局成立“5·23专案组,抽调精兵强将展开侦查。526,程幼泽被依法刑拘,同时警方还抓获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68,程幼泽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00余人在监区外列队聚集、燃放鞭炮,并在酒店摆宴聚餐,短短几十秒的视频,冠上“黑老大出狱”的标题,立马就成了新闻事件。并没有人真正关心,所谓“黑社会老大”是不是真的黑老大,人们只是厌恶他高调而猖狂的抽风行为,这是舆论的偏见;但是,司法机关不能跟随舆论的偏见,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按照程幼泽之妻的解释,“高调出狱”是一场策划,由程原来的司机蒙某某找到一家以策划婚庆典礼、企业形象为主要业务的“赵枫视频工作室”经理赵某,让其策划“迎接”程出狱仪式,并承诺给赵策划费1万元。倘若此言属实,那么“高调出狱”更多应该是一种出格的“行为艺术”,而不像是聚众扰乱秩序,更不是“向公检法示威”。

 

“不能仅仅因为一帮年轻人策划个迎接仪式,他就成了真正的黑社会老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理,那在电影里演黑社会老大的,不都成了真正的黑社会老大?”程幼泽妻子的质疑,显然是有道理的,“黑社会老大”不是一段几十秒的视频,随随便便就能“封”的,如果不属实,事实上这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反过来,是否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简单根据舆论反响论定,也是很荒谬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处的社会秩序,显然不是指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如果只是一群人列列队,放放鞭炮,然后聚聚餐,是否严重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程度,我是很怀疑的。如果是商业策划的所谓“迎接仪式”,性质就更有不同。一个曾经的罪犯,刚刚出狱就如此高调,不仅是狂妄的更是愚蠢的;倘若他出狱后做事依旧如此不靠谱,再度犯罪再度进去的可能性很高。但是一码归一码,仅就“黑社会老大高调出狱”视频而言,成立专案组不过是应对舆情罢了。

 

程幼泽出狱四天后再度被抓,很有舆论审判的意味。高调并不等于犯罪本身,司法应该是很严肃的,而不是舆论觉得应该怎样,司法机关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于是就怎样。当然,程幼泽妻子的话也仅是一家之言,晋城市公安局既然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兵强将展开侦查”,就应该有更详细的解释:程幼泽是不是“黑社会老大”?出狱当天的“迎接仪式”,是否商业策划?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逮捕依据又是什么?

 

/舒圣祥(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

    2016.6.28

    《书生香评》视频版在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搜狐视频等上线,欢迎观看,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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