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产者有恒心,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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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
最近,这样一条消息备受关注:在温州,一些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到期。有人分析,如果按照温州现在的地价,那一套300万的房子,可能就要补缴100万的土地出让金。
听到这个消息,很多人感到吃惊,因为他们之前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我们的房子原来是建在租来的土地上的。既然是租来的肯定就会到期啊,到期了之后怎么办呢?那房子不成“空中楼阁”了吗?
那可是房子啊,国人最主要的家庭财产。对大多数人而言,那是一辈子,甚至几代人几辈子,用血汗钱堆出来的。如果买到的只是一堆钢筋水泥,底下的土地会到期,那不就成了纯粹的消耗品吗?就像汽车一样,从买来的第一天起,只会一去不回头地贬值。
这显然是个关涉公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关系到对公民最核心的家庭财产的保护。
A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物权法》只有一个“自动续期”的模糊说法。至于怎样自动续期,如何续期,只字未提。这并不是当年那帮立法者偷懒,回避关键问题,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实在是一种没办法的妥协,如果不是选择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物权法》哪能那么快出台。
《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模糊表述,在立法之初其实是个巨大进步。只不过,此一时彼一时,继续模糊并且始终模糊下去,肯定不是办法。自动续期到底应该怎么续?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
B
如果简单做个调查:买房子的时候,有没有看过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我想,关注过这个的人,恐怕还真不多。
有的房子土地是商用性质,本身只有40年产权,囤了几年地转了几次手开发再搞个几年,卖给你的时候可能剩下30年都不到。还有人,买了土地使用权20年的二手房,刚买到手,土地就到了期。
如果大家都关注土地剩余期限,肯定应该在房屋交易价格上有所体现,二手房就不应该和一手房一个价,70年产权的房子也不应该和40年产权的房子一个价。现在大家好像都不管这个,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其实是按照永久产权的模式来买房卖房的,大家潜意识里都认为,70年到期后无偿续期那是天经地义的事。
可是,从那些已经到期的房子看,免费续期恐怕只是公众的一厢情愿。除非国家明确规定,否则,能有把土地再卖一次的机会,地方上能放过吗?正愁地都卖完了,土地财政无以为继呢;这下好了,到期了可以再卖一次。
显然,如果国家迟迟不从整体上明确如何续期,地方上难免会将这个演变成土地财政的2.0版,这对产权人肯定是不公平的——我们明明是扯了证的房东,却又全部都是国家的租户。我们明明看见自己的房子在升值,却又忧虑“地之不存,房将焉附”……
C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很难想象,在70年的土地上,能生长出对这个国家恒久热爱的公民和百年的建筑,也很难想象,在40年的厂房里,能生长出百年基业的企业。
要解决70年后民众的房屋何处安放的问题,需要国家尽快立法。而具体解决的方法,勉强可以分为三种。
一种是像现在那些已经到期的20年产权的房屋一样,收取出让金续期,有的收的人性一点,有的收的狠一点,反正都要收,这大概是地方上最欢迎的,却是公众最反对的。
第二种呢,是免费续期,也就是不再收钱,直接将住宅土地使用权延长若干年。这是公众最欢迎的,但好像也有问题。因为20年产权、40年产权、70年产权,不同的土地批租期限,在出让时的价格肯定不一样。就像你去租一个房子,有的缴了20年租金就可以免费住,有的要缴40年才可以,最长的要缴70年才可以,这似乎有点不公平。
最后一种,就是赋予公民私人住宅永久产权,承认私人住宅土地归私人所有,或者形式上不承认,但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扩展到足够长,承认实质上的永久产权。
D
我支持的当然是最后一种,理由如下:
一方面,如果没有永久产权或者实质上的永久产权,那么房子就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财产,而是个一天比一天不值钱的消耗品。从国外学来的房地产税,是名副其实的财产税。没有土地产权的房子如果连财产都不是,怎么能名正言顺地收财产税呢?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解决上面提到的不同土地使用权年限,免费续期的公平问题。土地到期了之后,才被赋予永久产权,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没到期的还在土地租期之内的,就不用缴房地产税。这就相对公平。你是20年产权的,你先到期了,你先得土地永久产权,同时也先缴房地产税;你是70年产权的,你就晚缴房地产税,公平合理。
我知道有人会说,缴房地产税不还是缴钱吗,这和第一种缴出让金续期有什么区别。真有区别,而且很大。一来,续期只能续个几年,而这个是永久产权;二来,续期要一次性缴一笔不菲的出让金,房地产税不用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钱;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房地产税说了这么多年,肯定是要开征的,逃也逃不掉,续期出让金却是可以免去的。
70年后,让我们的房子和灵魂,一并安放在拥有永久产权的土地上,真正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这是我的看法,也是我的期待。
舒圣祥
2016.4.22
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