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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是对受害者的“二次强奸”

(2016-01-16 09:56:31)
标签:

强奸报警不立案

自杀

“再还有第二次咋办?”办案民警说:“有了第二次你再报案。”

陕西咸阳彬县24岁女子刘某,留守在家照看孩子,大孩3岁二孩1岁半,一对双胞胎才6个月。2015年12月24日她遭邻居强奸,报警后,派出所称“没有证据”,不立案调查。刘某担心恶棍会再次上门,于是就有了开头的对话。

三天后,想不开的刘某服毒自杀,留下了四个年幼的孩子。

虽然已经是有了四个孩子的母亲,但其实她自己也才24岁,老公又不在身边,遭遇邻居强暴后几乎不知所措,终于鼓起勇气去报案,派出所警察蜀黍却用一句“没有证据”打发了她,甚至都懒得上门去看一下现场,试图找一找证据;当年轻的母亲陷入可能再遇强暴的恐惧,没人性的蜀黍甩给了她“有了第二次你再来”的“好办法”。

换言之,被强奸者只有通过再次被强奸的方式去“收集证据”,否则警察就有理由拒绝立案。这和很多影视剧里的描写倒真的很像:打斗已经结束,警笛随之四起,一大群警察冲入镜头抓人。好牛叉好神武也好多余。

在一般的理解里,强奸案属于刑事犯罪,警察理当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去现场收集证据;如果每起案件都要受害人捧着鲜活的证据来报案才予立案,警察蜀黍是不是得分一半工资给报案人呢?就像医生看多了病痛所以不像家属那样“大惊小怪”,常常是家属恨不得下跪求救医生却不紧不慢,警察看多了人间悲剧大概也会多那么点职业冷漠,这没什么不可理解;但是,重要的是但是:你丫连立案都不立案,连调查都不调查,任由受害者蒙受肉体和名誉的伤害,任由有名有姓的嫌疑人逍遥法外——如果这都不算失职渎职,这世界上还有神马算失职渎职?

按常规剧情,此刻也许该有“临时工”出场了。又或者,还可以发明一个闻所未闻的新名词。反正,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总会有很多,但是服毒自杀的年轻母亲再也醒不过来了。她不愿意用“等待”第二次被强暴来惩治犯罪,她选择了以结束自己的生命来“第二次报案”。

她的“报案方式”当然很不值得,有点“很傻很天真”,但是我想,她之所以这么做,不仅是对强奸犯无人惩治感觉天大的不公,也不仅是对恶棍必然会愈发无所忌惮的恐惧,更重要的是,她要在乡里乡亲面前自证清白——你想啊,一个年轻的老公又不在身边的女人,去派出所报案说被强奸了,结果警察根本来都不来,长在别人头上的嘴巴会怎么说呢?她老公是不是都得怀疑下,这到底是强奸还是通奸?

这个不该发生却终于发生的悲剧,需要引发的思考,绝不只是她本人遭遇的个案,更有“立案难”的基层现实。面对公众的报案,公安机关哪些必须立案,哪些可以不立案,似乎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全凭办案机关里具体办案人员的一张嘴吧唧吧唧说了算。网上搜一下警察不立案的相关新闻,不只有强奸案哪,还有人口失踪案,甚至还有杀人案。

凡是没被立案的案子,都不叫案子。这好像是诡辩,但却是事实。普通人报案的效果,仿佛并不取决于时间是否及时、案情是否清晰,而全在于遇到了什么样的办案警察。遇到了负责的警察,悲剧可能成为喜剧;遇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警察,不该有的悲剧也会成为悲剧。

想想看,能说出“有了第二次你再报案”的警察,会是第一次失职渎职吗?今后报案是不是还得塞上几条好烟,才请得动警察老爷啊?问题是,他为什么还有“第二次渎职”的机会?置受害者于二次强奸的恐惧之中不管不顾,像这种工作作风的人渣警察,还有木有?正义需要借助正义的执法者之手才能实现,而刁难报案人的“立案难”,就是事实上的对受害者的“二次强奸”。

舒圣祥
2016.1.15
首发微信公众号:书生香评,欢迎搜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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