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券案投资者索赔征集
(2021-01-13 0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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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五洋债券案投资者索赔征集
2020年12月31日,投资者王放等 487 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五洋债案中,虽然产生了几个行政处罚决定,而主要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日为2018年7月9日。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该处罚决定的、无争议的诉讼时效到期日应为2021年7月9日。观望待诉的债券持有人宜应尽早提起诉讼,以免错过这个日期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五洋债投资者展开征集,权益受损的五洋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前述律师的诉讼团队委托办理提起索赔诉讼事宜。赔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即15五洋债/122423、15五洋02/122454)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