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大有能源-中水渔业-保千里1-匹凸匹2征集诉讼代理》
(2018-02-06 11:19:13)
标签:
任子行大有能源中水渔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任子行-大有能源-中水渔业-保千里1-匹凸匹2征集诉讼代理》
(一)任子行
《任子行被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3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代码:3003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景晓军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并于2014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由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景晓军作出行政处罚。
之前,2016年12月14日,任子行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和董事长景晓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7年9月22日,任子行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景晓军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任子行股票的投资者开展诉讼代理征集,为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上市日2012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13日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16年1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任子行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任子行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二)大有能源
《大有能源被行政处罚
2017年5月6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大有能源,代码:60040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其一,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
2013年10月24日,大有能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10月24日,大有能源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三)中水渔业
《中水渔业违规被证监会处罚
2017年11月17日,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中水渔业,000798)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披违法,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6年6月2日,中水渔业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7年7月4日,中水渔业公告,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5年8月28日,中水渔业披露公司公布2015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3月29日,中水渔业公布关于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公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水渔业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委托代理征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6年3月29日之间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6年3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委托代理。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委托代理,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四)保千里1
《保千里1违规被证监会处罚
2017年8月11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保千里,代码:600074,债券简称:16千里01,代码:145206)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千里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在收购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过程中,涉嫌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27日,中达股份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二、中达股份涉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10月30日,中达股份披露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的估值288,314万元。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反馈意见,2015年2月26日,中达股份披露了报告书(修订稿),补充披露了有关意向性合同,包括本案所涉9份存在虚假的协议,中达股份上述披露行为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9日,保千里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7月11日,保千里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保千里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委托代理征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4年5月27日到2016年12月28日买入保千里股票(600074),并在2016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委托代理。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保千里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委托代理,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五)匹凸匹2
《匹凸匹2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2017年5月19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匹凸匹,原简称多伦股份,代码:600696,现名为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简称岩石股份)公布《关于公司及时任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含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2017】51号、【2017】52号、【2017】53号。
之前,2016年10月17日,匹凸匹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7年2月23日,匹凸匹公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含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即处罚字【2017】20号、处罚字【2017】21号、处罚字【2017】22号。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匹凸匹利用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化等重大事件的关注,利用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信任,通过发布更名系列公告,误导投资者认为公司所从事业务与金融服务业相关,误导投资者相信公司将转型发展金融服务业务,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证监会认为,匹凸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 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 条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证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 条、第67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31 条第1 款第3 项、第32 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 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决定:(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匹凸匹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1)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0日;(2)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7日;(3)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曾买入匹凸匹股票,并在(1)2015年5月11日;(2)2015年10月17日;(3)2015年3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匹凸匹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