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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准油股份/中毅达/中安消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7-03-14 23:30:35)
标签:

凯瑞德准油股份中毅达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凯瑞德/准油股份/中毅达/中安消民事赔偿案征集

(一)凯瑞德

凯瑞德涉嫌信批违法被立案   律师预征集代理》

2016年111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瑞德,证券代码:00207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凯瑞德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6年111日前买入凯瑞德股票,并在2016年1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深交所股东帐户/融资融券帐户复印件或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二)准油股份

准油股份涉嫌信批违法被立案   律师预征集代理》

2016年113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准油股份,证券代码:00220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准油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6年113日前买入准油股份股票,并在2016年1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深交所股东帐户/融资融券帐户复印件或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三)中毅达A-B

中毅达A-B涉嫌信批违法被立案   律师预征集代理》

2016年1117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证券代码:600610/90090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毅达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6年1117日前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6年11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深交所股东帐户/融资融券帐户复印件或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四)中安消

中安消涉嫌信批违法被立案   律师预征集代理》

2016年1224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安消,证券代码:60065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安消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6年1224日前买入中安消股票,并在2016年12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深交所股东帐户/融资融券帐户复印件或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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