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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大连控股/上海三毛/步森股份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2016-02-22 14:28:55)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一)南华生物(赛迪传媒)

    2015年9月24日,南华生物(000504)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2号),南华生物的前身赛迪传媒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南华生物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赛迪传媒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007年5月,经原铁道部授权,赛迪传媒主办刊物《和谐之旅》杂志获准在动车组列车上免费摆放。2012年11月29日,中国广告协会铁路分会发布《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公告》发布,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使赛迪传媒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和谐之旅》原授权文件虽未被明文废止,但存在不参与招标就不能在列车上继续摆放的可能性,且无论中标与否,该事件都将对赛迪传媒铁道媒体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赛迪传媒应当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但赛迪传媒直至决定退出参与招标后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且存在虚假记载

2012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当日,赛迪传媒董事会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并安排善后事宜,其铁道媒体业务停顿已基本确定。但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赛迪传媒仍仅披露因摆放权的统一招标导致“铁道媒体业务未来发展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未披露董事会已决定退出参与招标的事实,其所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同时,该年度报告还存在未充分披露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项对商誉资产的影响、未计提商誉减值的理由及判断依据等内容。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对摆放权招标事项及其影响的披露不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华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1、在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买入南华生物股票,且在2013年1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2、在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期间买入南华生物(000504)股票,且在201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南华生物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二)大连控股

继2015年2月10日,大连控股(600747)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4月16日,大连控股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明,大连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大连控股于2013年7月30日对其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担保,但大连控股未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年三季度报或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连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9日之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大连控股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三)上海三毛

    2014年12月19日,上海三毛(600689)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三毛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三毛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月,上海三毛重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从2013年1月底起与美梭公司相关的外商应收账款相继发生逾期。截止2013年2月15日,已有6笔货款计627.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905万元)逾期。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预计后续还可能有大额应收账款发生逾期。从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暂停对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上海三毛主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8.04亿元,占上海三毛2011年营业收入的73.18%。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件将对上海三毛2012年度及以后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 对于上述重大事件,上海三毛没有及时披露,直至2013年3月23日才予以公告,并直至4月8日才发布因该重大事件导致公司2012年经营业绩预亏公告。该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对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三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三毛股票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 201321日至2013322之间买入上海三毛股票,并且在2013323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海三毛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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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四)步森股份

    2015513日步森股份(002569)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9月29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称,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4.25%。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步森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2014822日至2015512期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且在2015513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步森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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