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2016-01-25 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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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2015年11月10日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锐风电,证券代码:601558)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华锐风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韩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长、总裁,2012年8月卸任总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长。 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2
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韩俊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陶刚、于建军、刘征奇、汪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方红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决定对韩俊良等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华锐风电信批违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锐风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601558)),并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买入均价高于5.26元,无论当前账户盈亏,就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5.26元的差额损失和佣金、税金、利息损失等。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华锐风电打印到2013年7月31日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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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