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股份征集股民索赔》
(2016-01-25 14:16:05)
标签:
大元股份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2015年6月9日,大元股份(60014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5年7月16日晚间,大元股份(60014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同日,公司公告称基于战略转型的需要,拟将名称变更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明,大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以 4,450 万元出售 6 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 5 月以 996 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证监会认定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元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2月22日到2014年5月20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并且在2014年5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大元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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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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