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征集股民索赔》
(2016-01-25 1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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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物流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2015年6月17日晚,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皖江物流,代码:60057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皖江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皖江物流 2012 年虚增收入 4,550,546,404.97 元,占 2012 年年报收入的 14.05%,虚增利润 255,853,505.71 元,占 2012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51.36%;2013 年虚增收入 4,603,540,216.10 元,占 2013 年报收入的 13.48%,虚增利润 233,966,308.60 元,占 2013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 2011 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 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溧阳昌兴)等提供 16 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
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 2.2
亿元的最高额担保, 2013 至
2014 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
8 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 13.05 亿余元的动产
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
1.56 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 保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中披露。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 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 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
十四条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
十五条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 有明显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
十六条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 2013 年至 2014 年担保和 2013 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晓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此外, 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 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汪晓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皖江物流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 在2012年3月22日到2014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皖江物流(600575),并且在2014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皖江物流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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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