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后续可诉》
(2014-12-14 2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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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绿大地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后续可诉》
(一)
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的绿大地案,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卢某等七位绿大地股民诉绿大地公司(现名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即(2014)昆民初字第44-50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七案涉及股数31267股,起诉金额为180914.06元,判决金额合计123116.53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这是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中的第一次胜诉。其赔付率为68.05%。对此,云投生态公司已作出2014-076公告。
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如下。
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针对部分原告提出本案存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部分原告提出案件揭露日应为2011年3月18日的主张,法院认为,2011年3月1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部分原告提出的存在两个揭露日的主张不予采信。
5.针对被告何学葵、蒋凯西提出的原告损失的一部分是因大盘下跌而造成的,属于大盘风险,与虚假陈述无关,需要在计算损失金额时予以扣除的主张,法院认为,从宏观上看,大盘风险对股票的影响客观存在,但是大盘风险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上涨的影响,也有下跌的影响,不能单方面只扣除下跌造成的损失。从个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盘风险以何种方式和数据来认定和计算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何学葵堤提交了证据证明深成指存在下跌,但深成指变动所反映的并不单纯是大盘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反映大盘风险具体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大盘风险直接对绿大地股价造成了影响。因此,被告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大盘风险的影响存在。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征集
目前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尚可起诉,其诉讼时效为从2015年4月4日到期。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及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故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蒋凯西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全体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200031)宋一欣收,电话:021—612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