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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城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预征集》

(2014-10-20 10:37:22)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ST成城涉嫌违规被立案 沪杭律师联合前期征集索赔

    2014年10月9日晚,*ST成城(600247)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证调查字201405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5月21日晚,*ST成城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1400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期披露年报被立案调查。

    2014年6月19日,*ST成城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14】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
    一、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

技科技”)、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优道投资”)、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实业”)签署《股份预认购框架协议》(简称“《协议》”), 约定优道投资为中技科技筹集资金(以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为平台)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负责提供监管账户,对筹集的资金进行监管。《协议》还约定公司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优道投资将事先交付给中技科技的资金 转化为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认购款。上述协议签署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且至今未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 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款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营业部开设了银行账户(账号: 11001070200053004955),2012 年 8 月 1 日至 11 月 16 日期间,该账户收到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共计 25,822 万元资金,其中 2,095 万元转至 中技实业,23,727 万元转至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未在 2012 年 三季报、年报中对上述账户资金流进进行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的相关固定。

    三、2011 年以来,公司对外开具了大量商业承兑汇票,且部分商业承兑 汇票已处于逾期未付状态。你公司未就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财务核算,亦未就 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重大 事件包括:(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的相关规定。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可以初步认定*ST成城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可能性极大。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一旦证监会认定*ST成城信息披露违规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在不到五个月时间内,*ST成城被证监会两次立案调查,同时还受到监管措施一次,这样的监管频率实为近年所罕见,不排除证监会作出两次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交易资料显示:2011年3月25日,公司股票最高成交价9.6元/股;2014年4月24日股票收盘价3.63元/股,9月30日收盘价8.15元/股,10月8日、9日、10日连续三日接近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成城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立案调查公告、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预登记:

一、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二、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0月9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办理索赔预登记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成城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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