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4-10-20 1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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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金谷源信披隐瞒1亿元重大诉讼被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年10月15日晚,金谷源(证券代码:00040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 号)。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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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公告中,公司表示接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谷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金谷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金谷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金谷源诉讼金额99712910元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如此重大的诉讼情况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但公司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败诉、执行限制高消费,竟然隐瞒未报长达两年之久,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局总计53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之间买入金谷源股票,并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在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曾顺利调解66位股民诉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这一胜诉案例有助于金谷源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金谷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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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