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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4-10-20 10:21:59)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金谷源信披隐瞒1亿元重大诉讼被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1015日晚,金谷源(证券代码:00040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 号)。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2012113日,
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2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2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7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7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4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
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2013820日,
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11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四)20138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
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8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10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10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直至2013127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金谷源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金谷源2012113日起,至201312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金谷源董事长兼总裁路联是金谷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谷源董事、董事会秘书张春生是金谷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其他责任
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定:(一)对
金谷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二)对路联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春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公司表示接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谷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金谷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金谷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金谷源诉讼金额99712910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如此重大的诉讼情况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但公司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败诉、执行限制高消费,竟然隐瞒未报长达两年之久,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局总计53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2012113日至2013126日之间买入金谷源股票,并在20131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201312月,石家庄中院曾顺利调解66位股民诉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这一胜诉案例有助于金谷源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金谷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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