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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笑科技案前期征集索赔》

(2014-09-22 09:24:51)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露笑科技案前期征集索赔

  2014年9月9日晚,露笑科技(002617)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通字 2014171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9月10日,露笑科技临时停牌,发布《关于移用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的公告》称,2012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将 2050 万元和 950 万元承兑汇票,通过施工单位背书间接转入露笑集团有限公司等帐户,合计 3000 万元,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研发项目配套工程的实施。事情发生后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月 21 日主动将上述资金 3000万元及利息全部归还公司。而在2014年8月28日《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公告》中,公司还声称“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上述公告内容,露笑科技已经承认“移用募集资金,变相为上市公司建设配套项目”的违规行为并已向监管部门汇报,同时还表示吸取教训、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据此分析,露笑科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还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可能性极大。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一旦证监会认定露笑科技信息披露违规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露笑科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明显违反《证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94条之规定,证监会可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露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第63、67条规定,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作出处罚。 

交易资料显示:2014年9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9.05元/股,在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后,股价持续下跌,截止9月19日收盘价25.35元/股。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露笑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立案调查公告、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在2012年11月27日2014年910日之间买入露笑科技股票,并且在2014年9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露笑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预登记。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办理索赔预登记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露笑科技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情提示:

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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