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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55:36)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勤上光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勤上光电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513日,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002638)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 ([201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勤上光电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关联关系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公司2009年度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 ()、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2013228,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祝炳忠、黄灿光、贾广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13225日,某媒体首发了《勤上光电涉嫌欺诈上市 若查实或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2013326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报道《勤上光电涉嫌造假上市真相调查》,受此影响当日公司股价跌停,并于次日起停牌。201331日、42日,勤上光电先后发布两次澄清公告。201353日,勤上光电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勤上光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根据广东证监局处罚决定,勤上光电信披违法行为始于上市之初,甚至在澄清公告中还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勤上光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 200811日至2013325日前买入过“勤上光电”股票,并且在20133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勤上光电”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0571-28820188  地址:杭州万塘路18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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