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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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年5月16日晚,南纺股份
之前,南纺股份于2012年3月23日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于3月27日公告。
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连续2年亏损将被*ST处理,连续3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而连续4年亏损则要退市。然而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却因为虚构利润而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和融资资格,这中间,表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由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而南纺股份则在公告表示,2012年以来,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已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顺利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计,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向曾经购买过“南纺股份”(600250)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共同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要求索赔投资损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600250),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交易记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250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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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