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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52:23)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年5月16日晚南纺股份 (600250)公告,南纺股份于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合计34449.61万元,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之前,南纺股份于2012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于3月27日公告

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连续2年亏损将被*ST处理,连续3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而连续4年亏损则要退市。然而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却因为虚构利润而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和融资资格,这中间,表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由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南纺股份则在公告表示,2012年以来,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已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顺利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向曾经购买过“南纺股份”(600250)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共同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纺股份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要求索赔投资损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7331日至20123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600250),并且在20123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交易记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250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0571-28820188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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