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04:29)
标签:
股票 |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康芝药业、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一)康芝药业
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康芝药业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康芝药业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芝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2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芝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康芝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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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二)新中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新中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中基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2006年1月24日至2012年3月20日之间买入新中基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新中基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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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