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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04:29)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康芝药业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一)康芝药业 

    201471日,康芝药业(30008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11年和2012年两年虚增利润而被处罚。

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

    20111019日,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万萃)签订了《OTC合作推广协议》。按照《OTC合作推广协议》的安排,20111215日,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康芝营销向云南万萃销售度来林药品340,000盒(销售单显示发货341,966盒)。20111229日,在康芝营销未按《OTC合作推广协议》履行投放广告义务前,康芝营销确认了上述销售收入2,499,782.08元,虚增利润1,568,139.83元。

    (二)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元和2,307,903.00元。

     20113月,康芝药业以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祥云51%股权,成为北京祥云的控股股东。北京祥云有对其办事处拨付备用金的政策,备用金用于市场开发和销售渠道建设等,在财务上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康芝药业财务部分别于20111122日和2012926日要求北京祥云回收已经拨付给办事处但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的20112012年度备用金余额。于是,北京祥云于2011年及2012年在康芝药业的帮助下分别借款4,676,442.18元及4,525,299.04元用于归还备用金。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康芝药业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康芝药业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芝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确定:2012223日到2013522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523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芝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康芝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情提示: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701室(200031)

 

(二)新中基

    2014年7月8日,新中基(00097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称因2006年至2011年年度财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而被证监会处罚。

    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新中基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中基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确定:2006年1月24日至2012年3月20日之间买入新中基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新中基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情提示: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701室(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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