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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案开庭》

(2014-09-07 22:35:42)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佛山照明案开庭

     2014825日,投资者起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责民事赔偿案在广州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此中包括宋一欣律师代理104件案件

    据观察,原告投资者共有30位来自全国各地的代理律师,共计代理此次开庭审理的467案件。之前,已有500余件案件已经过庭审。

      审中,主要围绕佛山照明没有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原告的损失是否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在审理结束后,并没有当庭判决,估计暂时不会判决,最终通过和解形式解决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大。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佛山照明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粤照明B(B股),交易代码000541(A股)、200541(B股),曾用名G佛照、粤照明A1993年1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两份《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因虚假陈述,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公司董年长钟信才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广东监管局认定公司在2009年年报、2010年年报与中报、2011年年报与中报里,未披露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除采取监管揩措施外,并要求公司对相关信息补充披露。这一消息披露后引起股价暴跌,当日跌幅达6.96%,收盘价为7.62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2年11月5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如下事项。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0 、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其中,2010年度违法事项主要包括:(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为关联公司4,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 2010 年年报中披露。(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2010 年,佛山照明与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约1.1亿元,未在2010年年报和中报中依法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共同增资及收股权购事项

其中,2011年度违法事项主要包括:(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2011 年,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 2,500 万元借款事项未依法披露。在补充披露时,未如实披露其与二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2011 年,佛山照明与多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约1.3亿未在 2011 年年报和中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佛山照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决定:一、责令佛山照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二、对钟信才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三、对邹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四、对刘醒明、赵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万元罚款;五、对解庆、魏彬给予警告。

佛山照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佛山照明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佛山照明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佛山照明住所地在佛山,故依法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期为2010年7月15日2012年7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公司公布两份《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之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继续向曾购买过佛山照明股票并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佛山照明投资者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A/B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或交易记录原件(从首次买入佛山照明打印至今)、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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