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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索赔》

(2014-02-26 05:40:28)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2013年12月21日,汉王科技(证券代码:002362)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2013]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一、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况。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 年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二、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2009 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 1,169.18 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证监会决定,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董事长刘迎建和原总经理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汉王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汉王科技投资者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汉王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于上市之初,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资料显示,2010年3月3日,汉王科技在中小板上市,短短一两个月股价狂升四倍多,最高曾至175元每股,随后股价急剧下跌,至2011年12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告之日每股收盘价仅13.32元,期间虽有每10股转增10股的送股方案,但2年内市值蒸发超过85%堪称股市奇观,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汉王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过“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年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汉王科技”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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