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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2-26 05:41:57)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600621,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2013】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 年 5 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 100%股权。2008 年 6 月 2 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 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 年 5 月 10 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仪电集团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仪电集团索赔损失。

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已有六位投资者率先委托律师起诉仪电集团,这些案件于2014年1月21日经上海一中院和解结案,六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鑫股份”(600621,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600621,原 “上海金陵”),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621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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