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恒天海龙、天目药业、嘉利恒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
(2013-12-09 0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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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一)恒天海龙案
2013年11月21日晚间恒天海龙公司(代码:000677,简称:恒天海龙,曾用名:ST海龙)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针对公司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发生的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及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前任董事长逄奉建及前任副董事长王利民分别处以30万、15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逄奉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王利民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余相关高管亦受到罚款、警告等处罚。至此,恒天海龙巨额违规担保查处案告一段落。
早在2011年9月23日、10月28日,恒天海龙公司分别发布过《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与《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已涉及今次行行处罚事项。
恒天海龙公司具体违规事实如下:(一)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如下: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21笔,累计金额33,800.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31笔,累计金额81,90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42笔,累计金额145,030.00万元人民币,110.00万美元;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71笔,累计金额190,470.00万元人民币,568.26万美元;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73笔,累计金额178,744.50万元人民币,2,703.84万美元。(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2、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其一,山东海龙向巨龙化纤支付土地租赁费、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巨龙化纤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山东海龙应收巨龙化纤23,889,660.86元,应付26,570,975.00元。 其二,2003年5月至2011年6月30日,山东海龙替巨龙化纤向职工垫付的集资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金额39,217,113.57元。
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从2012年10月份,深陷违规担保、巨额债务等危机的山东海龙宣布重整计划,央企恒天集团入主公司,并为公司提供不少于5亿元的款项用来清偿债务和受让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山东海龙则陆续剥离旗下房地产、港务、物流等非主营业务,专注粘胶纤维、帘帆布等主营业务。并于2013年9月23日,更名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因恒天海龙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恒天海龙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恒天海龙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恒天海龙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9月23日即恒天海龙公司发布《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恒天海龙投资者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9月2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恒天海龙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恒天海龙投资者,征集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恒天海龙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二)天目药业案
这是天目药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第三次行政处罚,前二次分别在2009年2月与2011年1月,加上本次,共有三次,且每两年被处罚一次。在二千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被处罚记录的“三进宫”者,天目药业仅次于天津磁卡。
2013年11月8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目药业,代码600671)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公司在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14 号)。
证监会认定:2012 年 3 月 20 日,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 2012 年 7月 26 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天目药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天目药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天目药业股票历史成交显示, 2012年5月22日最高成交价11.98元∕股,2012 年 7月 26 日收盘价9.99元∕股,2012年12月4日最低成交价仅7.1元∕股,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天目药业因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1.23亿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于2009年2月21日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又因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07年中报与2007年年报予以披露,于2011年1月29日被证监会处罚。如今再次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属于典型的“一错再错、屡教不改”。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目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确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0日(即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2年7月26日(即公告《补充协议》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2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目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三)嘉利恒德案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曾经使用过的证券简称有“博盈投资”、“*ST博盈”,股票代码为000760,公司主营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制造、销售等,主要产品是客车桥、汽车桥、盆角齿等,公司的注册地点为湖北省公安县斗堤湖镇,但实际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在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均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目前,嘉利恒德为博盈投资的第二大股东,现持股比例为5.43%。
2013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对大股东嘉利恒德及其三名责任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8号认定:嘉利恒德、博盈投资时任董事长胡和建、博盈投资时任董事赵伟、博盈投资时任监事长程昌军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一、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4月13日,嘉利恒德与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将前述股份划至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博盈投资于2010年5月26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裁决事项。
二、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1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7日,嘉利恒德与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100万股(当时占比4.66%)作为担保借款26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博盈投资于2010年7月31日对外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嘉利恒德所持前述股份于2010年10月21日被法院强制划至中道矿业有限公司。
三、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博盈投资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博盈投资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9年6月16日,嘉利恒德与自然人苑素贞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博盈投资股份1000万股(当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4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冻结前述股份。博盈投资于2011年3月10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一、对嘉利恒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胡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赵伟、程昌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虚假陈述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责任人对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嘉利恒德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嘉利恒德虚假陈述行为,确定博盈投资的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可提起索赔:一、在2009年4月13日——2010年5月26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5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二、在2009年6月17日——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三、在2009年6月16日——2011年3月1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1年3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嘉利恒德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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