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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几个问题》

(2013-12-09 02:30:02)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今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这表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若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时效从今日起算两年内,截止于2015年11月14日。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 1、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2、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同日,中国证监会下发[20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因而,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现时即可提起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管辖法院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实际上,推进此案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过去,有三家中院分别受理过五起三十余件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案,除一起庭外和解撤诉外,其余皆被法院以法无规定为由判决原告投资者败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解决,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本身而言,其有特殊性,必须解决之:1.可索赔范围,即仅限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反向交易的受害者,还是扩大到基金180ETF、50ETF及其成分股股票的反向交易的受害者(甚至同向交易也可)。2.计算的标准,即只限于同时反向的原则还是同时双向原则。3.被告的范围,只限于光大证券还是扩展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梅键等人。

鉴于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可能索赔案巨大,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解决之,而万福生科案是值得参照的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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