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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指事件折射了中国金融系统目前存在的哪些问题

(2013-08-20 14:28:50)

问:您认为此次乌龙指事件折射了中国金融系统目前存在的哪些问题?

答:昨晚,同一个朋友聊天谈到这个问题。其一,光大证券乃至整个证券业的电脑交易服务系统有否入网前的验收制度?如有,如何验收的?请出示相关验收报告。其二,此事件中,券商的电脑交易服务系统的电脑开发商理应与光大证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光大证券不仅是道歉,而应是高管层全体向市场谢罪并主动辞职(证监会初查结论以免了各位的牢狱之灾)。其三,不知道有否针对系统开发的保险?如有,应保险理赔。其四,这次光大电脑系统出问题,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是疏忽管理所致的可抗力,事实也证明如此,本周一的光大在国债交易中出的差错即明证。其五,面对此次系统性事故,交易所出手太软,客观上使两个市场损失加大,也有责任。

我认为,证监会在立案查处的同时,着手启动赔偿工作,参照万福生科案行政主导和解模式。如有保险,先理赔,然后督促光大证券及电脑开发商建立赔偿基金,必要时可动用交易所风险基金,也可使曾为证券公司破产服务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入。

 

问:投资者如何认定自己的损失是由光大证券造成?是仅限于当天光大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成分股吗?假如因为看到了工商银行(是光大买入的标的股)涨停,投资者随后买入平安银行(非光大买入的标的股)所受损失,能否向光大索赔?

答:这个损失认定的确很难。我理解:一是要看买入时点,必须是乌龙指后买入者,期货则反向买入者,同向买出者,二是要有损失者,由于不能T+0,损失当日难估,三是要合法交易者。另外,实施对冲交易或套利交易的,不能只算一个市场的损失。实施买卖ETF权重股基金程序化交易,到指数点位自动买卖而非人工判断者,自身无责任?标的股买卖者有直接损失,应赔,非标的股买卖者为间接受损,值得商榷。

 

问:放大一百倍的无量交易竟然能进入成交程序,不知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的问题呢?您认为此次的事件该如何定义?有何恶性的影响?

答:放大一百倍的无量交易竟然能进入成交程序,我认为存在问题,宜此处加大监管力度。本次事件系重大交易事故与致投资者严重损害的恶性事件,应无争议。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此次乌龙指事件的资金来自台湾,而且似乎是通过并不太合法的程序进入到国内的,如果是真的,会有什么影响呢?又将会有什么风波吗?

答:应当查,如有应处理,从内而言,相关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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