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长文选萃”之五:《如何对毒胶囊事件之流下猛药》
(2012-05-09 06: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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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建议杂谈 |
分类: 经济/历史/社会 |
“微博长文选萃”之五:《如何对毒胶囊事件之流下猛药》
毒胶囊事件的发酵及引发的民众恐慌,已非个案可以了结之,实际上这已成为一起危及民众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幸福指标等的社会公共事件,至少是准社会公共事件,犹如当年的毒奶粉事件。
对此,我觉得,要改变的是现行体制,至少包括如下:
1.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个案、加强药品食品监管、追责有责任的官员或引咎辞职,以及惩治贪腐之类的处置,已最低层面的要求了。
2.从事药品食品企业及大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应对社会公共事件,承担较长时期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现在的有限责任。
3.应制订《社会公共事件处置法》,所有企业、事业、社团、基金等单位,一旦涉及危及民众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幸福指标等的社会公共事件时,依法可以被停产、停售、停业、整顿直至解散、破产、清算、赔偿。
4.如是上市公司,如存在社会责任违法或涉及社会公共事件,可以先行要求停牌或强制停牌,情形严重的,应运用社会责任一票否决原则,要求退市。
5.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社团基金等单位,必须主动公开出具社会责任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必须委托第三方即社会责任调查评价机构出具,并作为信息披露内容。
6.鼓励社会建立包括社会责任之调查、评价、监督、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机构或社团。
7.鼓励设立官方的、民间的社会责任保护与赔偿基金,保护社会责任违法案例及社会公共事件受害者的权益。
8.鼓励新闻媒体监督、深究社会责任违法事件,取消新闻管制。
9.修改民事诉讼法,按国际惯例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将这一制度应用社会责任违法案例及社会公共事件中。
10.修改侵权责任法,按国际惯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这一制度应用社会责任违法案例及社会公共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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