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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电器要求顾雏军为追加被告,为原告拒绝

(2007-09-04 10:36:03)
标签:

证券/理财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科龙电器要求顾雏军为追加被告,为原告拒绝

上周末,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电,原告投资者诉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一案中,被告科龙电器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加顾雏军、刘从梦等四名自然人为该案被告,故法院向科龙电器案的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征询意见,是否同意追加,宋一欣律师表示拒绝追加。

拒绝追加理由如下:其一,增加顾雏军、刘从梦等四名自然人为该案被告,会降低法院的审判效率,使审理周期更长,其中三名自然人目前仍被拘押在佛山看守所,故送达过程会比较繁琐,而该案已经拖了近一年,为投资者利益保护考虑,法院应尽快开庭。其二,顾雏军已经把其持有的科龙电器股权转让给目前第一大股东海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投资者直接向顾雏军维权并追加其为被告,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限制,也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但在今后的执行中对原告投资者缺少实际意义。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原告未起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法院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而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追加。从这里可以看到,规定可以或者应当追加被告的范围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而不是像顾雏军这样的责任人,所以,科龙电器要求追加顾雏军的理由,只是想延缓开庭时间。

由此,宋一欣律师要求法院尽快依法安排对科龙电器案的公开开庭。

目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及宋一欣律师代理的、涉及起诉科龙电器的案件有近30起,均为法院所受理,包括A股与H股的原告投资者,现在,仍有一些投资者前来咨询委托。

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发生后,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提起刑事诉讼;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正式对科龙电器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查处了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于2006年7月4日对科龙电器实施行政处罚,即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但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人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3年4月4日《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006年4月9日,分布于全国19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发表了《行动宣言》,为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7月22日,在江苏无锡召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通过了《科龙案无锡会议共识》,维权团推选宋一欣等两位律师为共同召集人。

2006年7月6日,有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对科龙电器的诉讼,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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