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宋一欣律师
宋一欣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1,151
  • 关注人气:30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控股股东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2007-08-27 13:01:21)
标签:

人文/历史

重大资产重组

定向增发

股份转让

股东大会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控股股东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问:一、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和股份转让要占多少比例的股份同意才合法有效,持有13.7%股份的股东能否决定6个月内不商议讨论这些重大事项?二、大股东部分被冻结的股份能否参与确定上述重大事项?三、如按法律规定必须超过50%以上的股份同意才合法有效,控股股东是否有举证的义务?四、如确系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股民是否有追偿的权利.什么政府部门对此监管并受理。

宋一欣律师答:你提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效力与责任问题。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定向增发和股份转让,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意才能实施,而不可能由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决定。《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如前述持有13.7%股份的股东通过了6个月内不商议讨论某些事项的决定,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所谓的超过50%以上的股份同意的决议才合法有效,是有前提的,即出席会议的股东。但是,这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控股股东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但在投票时没有这样做,显然便存在问题了。

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